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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 5:字符争用集解决程序

当一个或多个申请的字符串与其他申请人申请的字符串完全相同或存在变体,或被判定在视觉、听觉或含义上具有相似性时,即发生了字符串争用。1一组争用字符串构成一个字符争用集。

本模块介绍争用集、其发生的方式和时间,以及可用于避免或解决字符串争用的方法。

图 5-1:字符争用集解决程序流程

由相同的所申请主字符串和/或其变体字符串组成的字符争用集将由 ICANN 在揭晓日识别并公布。这些字符争用集可根据第 5.2.4 节:字符争用集形成中所述的适用流程和评估结果来进一步识别或修改。ICANN 将在申请流程的特定阶段发布更新后的争用集清单(请参阅第 5.2 节:字符串争用和争用解决程序)。

如果申请已成功完成此前所有阶段,且因字符争用集构成发生变化而不再属于字符争用集,则申请可进入评估流程的下一阶段。

一旦字符争用集的构成不再发生变化,字符争用集即最终确定(申请人撤回其申请的情形除外)。然后,字符争用集将进入第 5.2.2 节:字符串争用解决中描述的字符争用集解决程序。

5.1 替代字符串

为尽可能减少字符争用集情况的出现,建议申请人在原先选择的字符串之外,再指定一个替代字符串。申请人在每份申请中只能指定一个替代字符串。使用替代字符串不会被视为字符串变更。字符串变更是在字符串确认日之后发生,且仅供“.Brand”TLD 申请人使用,详情请参阅下文的第 5.3 节:“.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

通过指定替代字符串,申请人可在申请字符串列表最终确定之前,避免出现争用情况(请参阅第 5.1.5 节:替代期)。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将原始申请字符串替换为其指定的替代字符串,从而避免出现争用情况,但须符合本节详述的条件和标准。

申请人选择替换某个申请字符串,并不妨碍替代字符串在申请流程的后续阶段因单数/复数通知、字符串相似性评估或字符串混淆异议而进入争用状态。例如,若申请人申请“.SNEEZE”并选择改用其替代字符串“.AHCHOO”,但之后的字符串相似性评估认定另一个申请字符串“.ACHOO”与其视觉相似,则申请人可能会发现,该替代字符串进入了字符争用集。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无法改回使用“.SNEEZE”,而必须与“.AHCHOO”保持争用状态。

在揭晓日公布申请列表后2,申请人将有 14 天时间(称为“替代期”)来查看公布的申请信息;若申请人选择在申请系统中用替代字符串替换其原始字符串,可在此替代期内通知 ICANN,但前提是必须满足下文规定的特定条件。

原始字符串被替换的申请,后续将使用替代字符串继续完成 gTLD 申请流程的其余阶段。选择使用替代字符串的申请人不得再恢复使用其原始申请的字符串。如果申请人在替代期内没有表明要使用替代字符串的意向,即表示放弃这一选择,并将继续使用原始的申请字符串。

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 由于存在造成新争用情况或加剧现有争用情况的风险,如果申请人的替代字符串与其他申请人的原始申请字符串或替代字符串相同,则不允许申请人使用其替代字符串。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的替代字符串与其他一个或多个申请人的字符串匹配,则该申请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选择使用其替代字符串,无论这些其他申请人是否决定使用他们的字符串。

  • 此外,如果申请人指定的替代字符串与另一个申请人的申请字符串相同,则无论另一个申请人是否决定切换到其替代字符串,该申请人同样不得使用其替代字符串。

5.1.2 替代字符串资格

无论所申请的 gTLD 类型(请参阅第 3.1.6 节:申请和字符串类型)如何,任何申请人都可以在其申请中指定替代字符串。3

虽然指定替代字符串并非强制性要求,但申请人在提交其申请后,将无法通过追溯方式指定替代字符串。

申请人还应注意,申请字符串一旦被替换,即无法恢复使用,即使它在该申请轮次中未被授权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最终确定的字符串是原始申请的字符串还是替代字符串,申请人都应基于 ICANN 在替代期结束时最终确定的字符串来运营 gTLD。

5.1.3 指定替代字符串

申请人在申请系统中填写申请时,可选择指定一个替代字符串(包括任何适用的变体字符串)。替代字符串的资格认证规则与适用于所有申请的字符串的资格认证规则相同。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时,可能需要为其指定的替代字符串提供额外信息,包括回答与字符串相关的任何申请问题。此举旨在确保其选择的替代字符串与业务模式保持一致。

5.1.4 指定替代字符串的其他考量因素

申请人在指定替代字符串时应小心谨慎,因为若替代字符串与另一指定替代字符串或原始申请的字符串相同,则申请人将不得使用该替代字符串。指定替代字符串的目的是为申请人提供一个避免进入争用及相关解决程序的机会;因此,在选择替代字符串时,应牢记这一目标。

特别是,如果 ICANN 在收到通知后确认,两个字符串是同一语言中同一单词的单数/复数形式,且另一字符串出现在同一申请轮次的其他申请中(请参阅第 5.2.4.3 节:因单数/复数通知引发的争用集),则申请字符串可能会进入争用状态。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这一风险,申请人选择的替代字符串不能只是原始申请字符串的复数或单数形式。

例如,如果申请人的原始申请字符串是“.EXAMPLE”,那么将“.EXAMPLES”指定为替代字符串,就可能因其被识别为复数形式而存在较高的争用风险。

如果未能审慎选择替代字符串,可能会增加该字符串在申请流程后期陷入争用状态的风险。

5.1.5 替代期

申请提交期结束后,ICANN 将对所有提交的申请进行行政核查。此流程完成后,ICANN 将在揭晓日公布所有新 gTLD 字符串申请的非保密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所申请字符串的列表

  • 申请人身份信息

  • 所指定替代字符串的列表

  • 包含对相同字符串提出申请的字符争用集列表

如果申请人指定的替代字符串与其他申请字符串或替代字符串均不同,则申请人将有 14 天时间来查看公布的申请信息;若申请人选择用替代字符串替代其原始的申请字符串,可在此替代期内通知 ICANN。申请人可通过在申请系统上访问其申请并选择相应的选项来执行此操作。如果申请人未执行此操作,其指定的替代字符串将不会被启用。申请人将继续以原始申请字符串完成申请流程的其余阶段。

如果某个字符串的所有申请人都选择使用各自的替代字符串,则针对原始申请字符串的有效申请可能不再存在。

例如,若申请人 A 和 B 都申请了“.EXAMPLE”,并且他们都决定使用其替代字符串来避免争用,而且没有其他申请人申请“.EXAMPLE”,则针对“.EXAMPLE”将没有任何有效申请。

替代期需遵守第 5.2.3 节:禁止申请人私下解决字符串争用中所述的关于私下解决和申请人串通的通用禁令。申请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相互讨论他们关于替代字符串的决定,也不得向任何申请人或相关方提议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偿方案(包括财务或其他补偿),以换取选择或不选择切换到替代字符串。

5.1.6 字符串确认日

替代期结束后,ICANN 将在字符串确认日公布最终确定的申请字符串列表(以获得批准的“.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为准)。由于此后已无法再进行字符串替换,因此可使用第 5.2.2 节:字符串争用解决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替代程序来解决剩下的所有争用情况。

5.2 字符串争用和争用解决程序

当一个或多个申请字符串存在以下情形时,即发生字符争用集:

  • 与另一个申请字符串相同

  • 是另一个申请字符串的变体

  • 被通知为同一语言的单数或复数形式

  • 经发现,在视觉、听觉或含义上与另一申请的字符串相似

从揭晓日到字符串评估以及后续可能的质疑、异议、申诉及单数/复数通知流程结束,在申请流程的多个不同阶段均有可能出现争用情况。

在申请流程的以下阶段将发布新增及更新的字符争用集列表:

  • 揭晓日

  • 字符串确认日

  • 在发布单数/复数通知结果后

  • 在发布字符串相似性评估结果后

  • 在异议/申诉程序解决后(如适用)

  • 在成功提交“.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后(如适用)

5.2.1 争用类型

5.2.1.1 直接争用

如果两个字符串完全相同、互为变体字符串或从视觉、听觉或含义相似,则它们就存在直接争用关系。

直接争用情况可能涉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例如,如果四个不同的申请人申请了同一个 gTLD 字符串,则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直接争用关系,这意味着只有一个申请可以进入申请人评估和申请评估阶段以及可能的签约环节。

5.2.1.2 间接争用

如果两个字符串均与至少同一个其他字符串存在直接争用关系,但彼此间并非直接争用,则这两个字符串存在间接争用关系。多个字符争用集也可能重叠,彼此存在间接争用关系。

图 5-2:直接和间接争用集概述

图 5-2 展示了直接和间接争用集的简单示例。在图 5-2 中,字符串 A 与 B 是直接争用集关系,字符串 B 与 C 是直接争用集关系,而字符串 C 与 A 则是间接争用集关系。字符串 C 和 A 都与字符串 B 存在直接争用关系,但彼此间不是直接争用。在同一个图中,字符串 B 和 C 是直接争用,同时字符串 C 与字符串 D 为直接争用,因此字符串 A 和 D 则存在间接争用关系,字符串 B 和 D也存在间接争用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处于间接争用的申请人,即便未成为争用集解决流程的绝对胜出方,仍可继续进入申请评估和申请人评估阶段。这意味着,字符争用集中可能有不止一个申请推进到签约环节。

例如图 5-2 中所示的情景:如果字符串 B 在争用集解决流程中胜出,则字符串 A 和 C 将被淘汰,但字符串 D 可以继续进行申请,因为字符串 D 与获胜方并非直接争用关系,且这两个字符串可以在 DNS 中共存而不会带来用户混淆的风险。这些结果如图 5-3 所示。

图 5-3:间接争用集解决程序示例

5.2.2 字符串争用解决

确定字符争用集中的哪些申请将进入申请评估和申请人评估阶段,以及哪个争用字符串有可能进入签约环节,此过程称为字符争用集解决方案。

在申请过程中,基于第 5.2.4 节:字符争用集形成所述的各项流程,可能会形成、更改和解决字符争用集。只有符合条件的“.Brand”TLD 申请人才能选择提交“.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以避免争用情况(从而避免进入解决程序)(请参阅第 5.3 节:“.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

当字符争用集最终确定之后,ICANN 将采用两种争用解决方法:

  • 社群优先评估 (CPE)4

  • ICANN 新 gTLD 拍卖

在字符串争用解决程序中胜出的申请人,在完成相应的申请评估和申请人评估(请参阅模块 6:申请人评估模块 7:申请评估)后,其申请的 gTLD 将进入签约环节。对于被指定为存在域名冲突高风险的字符串,将适用替代程序。5解决字符争用集所需的时间会有所不同,因为某些字符争用集可能需要通过多个流程来解决。例如,如果同一字符串的两个申请人均通过 CPE,则可能需要在这两个申请人之间进行拍卖来解决争用问题。CPE 和拍卖流程的结果将公布于新 gTLD 项目网站。

5.2.3 禁止申请人私下解决字符串争用

新 gTLD 项目相关流程(包括适用情况下的新 gTLD 拍卖,以及可能在拍卖前进行并可能免除拍卖需求的任何 CPE)是唯一允许的字符串争用解决方案。任何其他解决方式,如私人拍卖或合资企业,或任何旨在私下解决争用集的安排均严格被禁止。争用集解决流程及限制条款同时旨在支持善意运营已申请的 gTLD 的要求(请参阅第 1.1.5 节:善意意图),并促进本计划推动多样性、鼓励竞争及增强 DNS 实用性的目标。

5.2.3.1 禁止的通信与活动

为防止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指导手册》中不允许的方法来解决争用问题,新 gTLD 项目制定了相关规则,禁止本节所述的特定通信活动。ICANN 意图将这些禁止进行特定通信与活动的规则作广义解释,以涵盖所有形式的不当行为。

新 gTLD 项目包括多个不同时间点,以用于识别字符争用集以及在有新信息可用时更新字符争用集;这些时间点包括:揭晓日、字符串确认日、单数/复数通知结果公布、字符串相似性评估结果公布以及异议程序解决。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5.2 节:字符串争用和争用解决程序

同一字符争用集中的字符串申请者(包括其附属机构和关联机构)严禁直接或间接与该字符争用集内其他申请人就以下事项进行沟通:涉及字符争用集的各自申请、与争用字符串相关的策略,或解决字符争用集的策略。

从揭晓日起,直至以下时间点(以较早者为准),相关通信均被禁止:(1) 获胜申请人针对特定争用 gTLD 字符串签署一份《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日期;或 (2) 申请人撤回相关申请的日期。禁止的“直接或间接通信”既适用于公开披露,也适用于私下沟通。

申请人被禁止的通信和行为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1. 讨论、提供或接受金钱或其他有价物品(如金钱收益或运营控制条款)以撤回申请。

  2. 就任何争用字符串,以任何方式与竞争同一字符串的其他申请人讨论或协商和解协议或拍卖后转让事宜。

《申请人指导手册》对争用解决方法进行了限制。但申请人在下列特定情形下可进行沟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采取一切商业上合理的措施,以防止第三方成为可能将其申请或申请组合信息透露给其他申请人的中介。这些特定情况如下:

  • 与第三方专业顾问(包括法律顾问、咨询顾问、财务顾问或贷款机构)进行通信。

  • 根据第 7.5 节:地理名称的要求,为地理名称申请获得政府机构同意或无异议表态而进行通信。

  • 因申请收到 GAC 成员早期预警或 GAC 共识性建议而与政府机构接洽过程中进行通信。

ICANN 认识到,申请人也可能是 DNS 生态系统中的现有参与者,例如现有的 gTLD 注册管理机构、后端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提供商或注册服务机构。

申请人可与其他申请人或关联实体达成各类商业协议,只要其他申请人或关联实体与新 gTLD 项目中的争用字符串没有直接关系。此类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协议》、《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提供商协议》以及《数据托管协议》。

若常规业务通信未传达与申请或申请策略相关的信息,则不违反有关禁止私下解决字符争用集的规定。这些有关通信的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对 DNS 生态系统中常规业务实践的干扰。

5.2.3.2 例外情形

对于以下情形,新 gTLD 项目不禁止申请人直接或间接地沟通与申请或申请策略相关的任何信息:

  • 针对不存在争用的字符串。

  • 发生在禁止通信的规定时期之外。

新 gTLD 项目明确允许,争用字符串的申请人在为解决异议而处在协调或讨论和解的过程中,可在规定时期内相互通信,但任何和解都不得讨论或在其条款中包含金钱或其他有价物的交换,包括任何针对曾处于争用状态的字符串的拍卖后转让事宜。

如果申请人认为法律或法规要求的特定披露会导致可能违反这些规定,建议申请人在披露之前咨询 ICANN。

5.2.3.3 违反有关禁止私下解决争用字符串的规定

在签署《注册管理机构协议》或撤回申请之前,所有申请人都必须证明其遵守《申请人指导手册》,包括遵守有关禁止私下解决争用问题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向 ICANN 披露其可能违反这些规定的任何行为,且必须在申请人意识到违规后立即进行此类披露。此外,对于 ICANN 就任何可能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开展的问询或调查,申请人必须予以配合。

ICANN 明确保留对违反有关禁止私下解决争用字符串规定的申请人采取适当行动的权利。ICANN 针对申请人违反相关规定而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

  • 取消其参与新 gTLD 项目当前及未来轮次的资格

  • 没收所有评估费和有条件评估费

  • 拒绝退还本指导手册中规定的退款

  • 对干扰拍卖结果的行为处以经济处罚

  • 提起法律诉讼

ICANN 还可能向相关主管机构报告违规行为,并处理虚假的违规指控。

5.2.4 字符争用集的形成

在申请流程中,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能因以下情况而形成字符争用集:

  • 申请相同的 gTLD 字符串

  • 来自字符串相似性评估的结果

  • 成功的单数/复数通知

  • 成功的字符串混淆异议

只有在字符串评估流程、争议解决流程和申诉流程结束,并且任何“.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的结果已知(如第 5.3 节:“.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所述)之后,申请才能被认定为不存在争用。这是因为任何因这些流程而被更改或无法继续的申请,都可能导致之前已识别的字符争用集发生变化。

5.2.4.1 申请相同 gTLD 字符串导致争用

在揭晓日,所有针对相同字符串或相同变体的申请都将相互竞争,形成一个字符串争用集。例如,如果申请人 A 和申请人 B 都申请了 .NEWGTLDSTRING,则他们的字符串将成为争用字符串,且只有一个申请可以进入申请评估和申请人评估阶段以及潜在的签约环节。

此外,如果两个或更多个申请的申请字符串或变体字符串被 ICANN 认定是彼此的变体字符串(如第 5.2.1 节:字符争用集类型中所定义),则这些申请也将被视为处于直接争用状态并归入字符争用集。例如,如果一个申请人申请了字符串 A,另一个申请人申请了字符串 B,且字符串 A 和 B 互为变体 TLD 字符串——如简体中文的 IDN gTLD 与其繁体中文的 IDN gTLD 变体(如根区标签生成规则中所述)——则这两个申请将处于争用状态。

字符串相似性评估完成后,将开始公布字符争用集。申请人应访问新 gTLD 网站查看字符争用集的详细信息。6

5.2.4.2 字符串相似性评估导致争用

字符串相似性评估专家组将审核所有申请的字符串及申请的变体字符串,以确定在任何两个或多个申请中拟用的字符串在视觉上是否过于相似,以致在允许其共存于 DNS 时,可能会发生用户混淆。专家组将对所有已申请的字符串及其变体字符串进行综合判定。字符串相似性评估的结果之一是,一旦专家组根据申请字符串的混淆程度确定了争用关系,就会将申请归入字符争用集(请参阅第 7.10 节:字符串相似性评估)。

5.2.4.3 单数/复数通知导致争用

如果 ICANN 确认所申请的 gTLD 字符串代表另一个所申请 gTLD 字符串在同一种语言中同一单词的单数/复数形式,则为了避免最终用户产生混淆,这两个字符串必须被归入字符争用集(请参阅第 4.4 节:单数/复数通知)。

5.2.4.4 成功的字符串混淆异议导致争用

如果申请人针对另一个申请7提出字符串混淆异议8,并且专家组裁定异议人胜诉,认为可能造成用户混淆,则这两个申请将被归入直接争用状态,并被提交至争用解决程序。

5.3 “.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

如果发现“.Brand”顶级域的申请处于争用状态,则申请人可选择通过提交“.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来更改申请的字符串以避免进一步争用,但须符合本节规定的要求。

5.3.1 提交“.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

只有与另一个申请字符串存在争用关系的“.Brand”顶级域的申请人才能提交“.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如果 ICANN 尚未评估申请是否符合“.Brand”顶级域认定资格,则在收到“.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后,ICANN 将进行此项评估。9在基于申请字符串对相关申请是否符合“.Brand”认定资格完成评估,且评估结果为符合资格之前,ICANN 不会考虑“.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10如果申请被认为不符合“.Brand”顶级域认定资格,则其“.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将被拒绝。请参阅第 7.3 节:“.Brand”TLD 资格评估

“.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只能在以下情形发生后的 30 天内提交:

  • 在字符串相似性评估后形成了字符争用集;或

  • 公布了字符串混淆异议专家裁决结果;或

  • 就“.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所涉及的申请作出了申诉专家组裁决。

如果申请人未在相应的 30 天期限内提交“.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则相关申请将基于原始申请的“.Brand”字符串继续推进。

5.3.2 “.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的相关要求

“.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被 ICANN 接受:

  1. 拟议的变更必须在申请字符串中添加一个或多个单词,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增加的单词必须添加到原始字符串中。

    • 增加的单词必须出自申请人为支持其“.Brand”顶级域申请而提交的、该申请人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商标注册证或等效文件中所载明的商品与服务描述。11若申请人持有其他商标注册证或等效文件,且同时附有法律确认文书可证明所提交商标归拥有该申请及相应品牌的实体所有,则该文件也可作为支持“.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的材料提交。ICANN 保留验证为此目的提交的任何附加文件的权利。此外,如果需要进行“.Brand”顶级域资格评估(请参阅第 7.3 节:“.Brand”顶级域资格评估)或重新评估12,任何相关费用13 将由申请人承担。

    • 不接受商标注册证中所含文字的翻译版本。

  2. 添加一个或多个单词后形成的新字符串,不得产生新的字符争用集,也不得扩大现有字符争用集。

若新“.Brand”顶级域符合“.Brand”顶级域指定资格且满足上述要求,则“.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将被接受并按第 5.3.3 节和第 5.3.4 节所述进行后续处理,同时予以公示。

5.3.3 “.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和社群意见

“.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须遵循模块 4:社群意见、异议和申诉所述的社群意见及异议处理流程。

新“.Brand”顶级域的潜在结果与模块 4 所述一致,但以下情况例外:当新“.Brand”顶级域在字符串混淆异议中未获支持,或存在经确认的单复数形式问题之时。此类案例中,ICANN 将使申请人恢复至其最初申请的“.Brand”顶级域,申请人将按第 5.1 节:替代字符串所述进入字符串争用解决程序。

5.3.4 “.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与字符串评估

“.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须接受字符串评估,具体流程参阅模块 7:字符串和申请评估程序。新“.Brand”顶级域的潜在结果与模块 7 所述一致,但若根据第 7.10 节:字符串相似性评估程序判定新“.Brand”顶级域存在视觉相似性,则例外处理添加一个或多个单词后形成的新字符串,不得产生新的字符争用集,也不得扩大现有字符争用集。此类案例中,ICANN 将要求申请人恢复其最初申请的“.Brand”顶级域,并按第 5.1 节:替代字符串所述进入字符争用集解决程序。

5.3.5 对“.Brand”顶级域变体的影响

申请“.Brand”顶级域的变体必须满足与申请的主“.Brand”顶级域相同的资格要求。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新“.Brand”顶级域所有可分配的变体。申请人必须使用 RZ-LGR,基于其新的“.Brand”顶级域字符串,识别出一组新的可分配变体字符串。

5.4 社群优先评估

社群优先评估 (CPE) 是一种解决字符争用集的方法,仅适用于社群申请(请参阅第 7.1.2.1 节:社群 gTLD 申请),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申请14。只有当社群申请处于争用状态,且申请人选择进行 CPE 时,该评估才会进行。评估由独立专家进行分析。成功完成 CPE 的申请将自动在争用中胜出,除非字符争用集中有多个申请通过了这项评估。在此情况下,成功的 CPE 申请人将进入 ICANN 新 gTLD 拍卖程序。15

在 GNSO 于 2007 年发布的有关引入新 gTLD 的最终报告中,实施指南 F 指出:“如果存在字符串争用,申请人可以:i) 在预先确定的时间范围内解决双方间的争议;ii)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某一方提出的支持社群的主张将构成获得该申请优先权的充分理由。”16在新 gTLD 后续流程政策制定流程最终报告(SubPro PDP 最终报告)中,SubPro PDP 工作组确认:“通过了社群优先评估 (CPE) 的申请将继续享有优先权”。17

CPE 是由第三方专家组进行的一项独立分析。专家组的职责是确定一个社群申请是否符合 CPE 标准,以及是否应在字符争用集中获得优先权。评分流程会考察一系列标准,涉及社群建立情况、社群与申请字符串之间的关联、注册政策及社群支持等方面。该评估旨在甄别合格的社群申请,同时防止出现“假阳性”(将热门的通用字符串优先权授予不合格的申请)和“假阴性”(未将优先权授予合格的社群申请)。

5.4.1 社群优先评估资格

第 3.1.6 节:申请和字符串类型小节所述,申请人可自行决定,将其申请指定为一个社群申请18。如果申请人将其申请指定为一个社群申请19,还必须回答申请表中的一系列问题,以提供该社群的相关信息(请参阅附录 1:申请问题)。申请人在回答申请问题时提供的信息将用于 CPE(并根据第 5.4.8 节:CPE 标准进行评估)。

通常,一个社群 gTLD 的申请人应该:

  • 证明与有组织的社群存在关联,说明所述社群(请参阅第 5.4.2 节:社群和所述社群的定义)与其成员的互动情况;社群成员对所述社群的认知度;所述社群已存在且具有外部认知度,并说明所述社群具有长期性。

  • 已申请与所述社群明确且高度相关的 gTLD 字符串。

  • 为所申请的 gTLD 中的注册人制定专门的注册政策,且该政策需与所述社群的宗旨相符。

  • 其申请已得到代表所述社群的一家或多家现有机构的书面认可。

CPE 仅在社群申请存在争用时触发(请参阅第 5.2 节:字符串争用和争用解决程序),且社群申请人选择参与时生效。20当字符争用集中所有申请均满足以下资格标准后,提交社群申请的申请人将获得选择加入 CPE 的机会:

5.4.2 社群与所述社群的定义

ICANN 指出,“社群”一词与其拉丁词源“communitas”(意为“团体”)相比,含义已发生相当大的演变,现在更强调凝聚力,而不仅仅是共同利益。虽然 SubPro PDP 最终报告没有出于 CPE 的目的来定义社群,但报告在社群异议这一语境下指出,“对社群应作广义上的解读,例如,应包括经济领域、文化社群或语言社群等。”22

鉴于《SubPro 政策制定流程最终报告》未提供社群的单一定义,亦未列出“合格社群”的明确清单,CPE 标准采用兼顾客观性与灵活性的衡量方式,确保该标准能适应社群在结构、管理、成员及外部视角支持等方面的多样化形态。

本节中使用的“所述社群”一词,指申请人在其社群申请中声称代表的社群,或声称代表该社群申请一个社群 gTLD的社群。

任何申请者均可在申请中声明与某社群的关系,并将该申请指定为社群申请,承诺将根据《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社群注册政策(简称“社群注册政策”)运营该 gTLD,该政策将载入相应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但当社群申请与其他申请(无论是社群申请还是其他类型的申请)存在争用时,将由第三方专家组核实申请人的社群声明。23

据此,专家组将基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4及专家组自身的评估25,核实申请人对社群的声明是否符合本《申请人指导手册》中定义的 CPE 标准,以及该申请是否根据其得分有资格在字符争用集内获得优先权。26

5.4.3 社群优先评估的有条件费用

当满足第 5.4.1 节:社群优先评估资格的条件后,任何在字符争用集中提交社群申请的申请人将收到参与 CPE 的通知,并需在通知发送后 30 天内缴纳规定费用(请参阅第 3.3 节:费用和付款)。如果申请人未在 30 天内缴纳所需费用,将丧失参加 CPE 的机会,并将进入字符争用集解决阶段(请参阅第 5.2 节:字符串争用和争用解决程序)。

申请将被赋予优先序号,该序号将用于确定发布评估结果的大致顺序(详见申请处理顺序和优先级抽签部分)。然而,如上所述,CPE 的处理进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和字符争用集何时获得资格。CPE 的时间安排还取决于注册管理机构承诺评估(请参阅第 5.4.5 节:社群注册政策和注册管理机构承诺评估)。

5.4.4 与社群优先评估相关的申请问题

申请人要将其申请指定为社群申请,必须回答社群申请所特有的一系列问题。27如果选择参与社群优先评估 (CPE),则申请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纳入评估范围。

5.4.5 社群优先评估中的社群注册政策评估

提交一个社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出社群注册政策,该政策将纳入适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规范 12。28CPE 专家组将评估已批准的社群注册政策(请参阅第 7.8.4 节),以确保其与申请的社群目标保持一致(请参阅第 5.4.8.3 节:标准 3:注册政策)。

这与注册管理机构承诺评估 (RCE)(请参阅第 7.8.3.2 节)不同,后者旨在验证申请人拟纳入适用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政策是否具有可执行性且符合《ICANN 章程》。有关需通过 RCE 评估的拟议社群注册政策起草方法的详细要求,请参阅第 11 组问题:注册管理机构自愿承诺的指导说明。

申请人应注意,如无特殊情况,RCE 预计需要 60 至 90 天,且发生在 CPE 开始之前。

5.4.6 社群优先评估专家组的职责

CPE 将由 ICANN 任命的第三方专家组执行。专家组的职责是确定社群申请是否符合 CPE 标准,以及是否应该优先于字符争用集中的其他申请。申请人应在申请中提供关于其所述社群的信息和证据(请参阅第 7 组问题:社群 gTLD)。在作出裁决时,专家组将审核申请人对申请问题的回答,以确保申请的所有要素均有证据支持。

专家组可进行有限的独立研究,以根据标准评估申请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专家组应将有限独立调查的重点放在用于核实申请人所提供信息的事实核查上。此外,在调查过程中,专家组可能会咨询与社群相关的专家,以深入了解高度专业化或地方化的社群。第 5.4.8 节:CPE 标准中各标准的指导原则允许专家组考虑如何在不同类型社群的背景下评估该标准。29

如果专家组开展有限独立调查或咨询社群专家,则必须向申请人披露此调查的结果,并在这项评估中注明该调查的引文或链接。在作出评估决定之前,申请人有 30 天的时间予以回复。开展此类调查时,专家组成员需注意,对于该申请人或申请不得持任何支持或反对立场。

此外,专家组成员可就正在接受 CPE 的申请人,以及对社群申请提交异议函的申请人发出澄清性问题,并与其进行书面沟通,以解决潜在问题(请参阅第 5.4.6.1 节:CPE 澄清问题)。

5.4.6.1 CPE 澄清问题

专家组可就参加 CPE 的申请向申请人提出 CPE 澄清问题30。澄清问题也可向针对该 CPE 申请人提交了反对函的个人或实体提出。申请人或提交反对函者,需在收到澄清问题次日起 21 天内作出回复。如第 5.4.6 节:CPE 专家组的职责所述,专家组可进行有限的独立研究以评估申请,包括为准备和发布澄清问题而进行的研究。

5.4.6.2 对 CPE 提出质疑

如果专家组认定申请不符合 CPE 标准,而申请人认为存在事实性或程序性错误,申请人可在发出评估裁定结果之日起 21 天内,启动评估质疑程序(请参阅第 1.2.14.2 节:评估质疑)。该质疑将由同一 CPE 提供商负责审核;在可行的情况下,将组建一个由不同专家组成员构成的质疑专家组。如果质疑专家组发现事实性错误、程序性错误或系统错误,质疑专家组将根据这些发现重新评估申请。如果没有发现任何错误,申请将继续进入争用解决流程的下一阶段。评估质疑程序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5.4.7 社群优先评估评分

CPE 专家组将根据四项 CPE 标准,对社群申请进行审核与评分。申请必须获得不低于 75% 的分数(16 分制中的 12 分)才能在 CPE 中胜出。标准的顺序反映了专家组评估的先后次序。我们已尽最大努力避免任何“重复计算”; 在评估某项标准时发现的任何负面因素仅计入一次,不应影响其他标准的评估。

评分流程旨在甄别合格的社群申请,同时防止出现“假阳性”(对于仅为了获得热门通用词汇作为 gTLD 字符串而牵强附会“社群”的申请,为其授予了不适当的优先权)和“假阴性”(未将优先权授予合格的社群申请)。这就要求采用一种全面的方法,综合考虑多项标准——这一点也体现在流程设计中。专家组根据申请材料中的信息及其他可获取的相关信息对申请进行评分,包括:对 CPE 澄清问题的答复、申请说明、支持或反对信函,或专家组开展的有限研究(如验证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所述社群公开信息的匹配度)。

符合条件的社群申请将优先于所有直接竞争的申请,能够继续推进后续流程,而此时其他申请尚不能继续推进。这凸显了下文所述资格标准的严格性。专家组没有授予社群优先权并不意味着该社群不够格或无效;这仅仅表明该申请不具备取代所有其他竞争者的资格。

如果字符争用集中仅有一个社群申请被认为符合 CPE 标准,则该申请将胜出,且在满足所有其他项目要求的前提下,可进入申请流程的下一阶段。字符争用集中的其他申请将失去继续进行的资格。31

如果字符争用集中有多个社群申请被认为符合标准,则这些申请将进入 ICANN 拍卖程序,而字符争用集中的其他申请将失去继续进行的资格。如果字符争用集中的所有社群申请(可能不止一个)均不符合 CPE 标准,32则字符争用集中的所有申请都将进入 ICANN 拍卖程序(请参阅第 5.2 节:字符串争用和争用解决程序)。

ICANN 预计 CPE 流程将耗时约 180 天。

5.4.8 社群优先评估标准

CPE 基于专家组根据以下四个主要标准对申请进行的评估:

  • 标准 1:社群建立情况(6 分)

  • 标准 2:提议的字符串与社群之间的关联性(4 分)

  • 标准 3:注册政策(2 分)

  • 标准 4:社群认可(4 分)

5.4.8.1 标准 1:社群建立情况

标准 1 用于评估申请中明确界定的社群。每个申请在标准 1 中最多可获得 6 分,其中“组织性”子标准最高可得 2 分,“互动性”、“认知度”、“既有存在基础”和“长期性”子标准最高可得 1 分。

专家组将通过以下关键问题来评估此标准:

  1. 组织性(2 分):申请人是否为该社群的组织机构?如果不是,申请人能否证明该社群具有组织性,且存在与该社群或社群各成员类别相关的组织机构?请参阅第 5.4.8.1.1 节

  2. 互动性(1 分):申请人能否证明与社群成员之间存在积极互动?请参阅第 5.4.8.1.2 节

  3. 认知度(1 分):申请人能否证明所述社群在成员内部及成员之间具有认知度?请参阅第 5.4.8.1.3 节

  4. 既有存在基础(1 分):申请人能否证明该社群具有外部认知度,且在申请提交期开始之前已形成稳定的存在基础?请参阅第 5.4.8.1.4 节

  5. 长期性(1 分):申请人能否证明该社群所追求目标的长期性,表明其是可以长期存在和可持续的,而非暂时的?请参阅第 5.4.8.1.5 节

5.4.8.1.1 组织
表 5-1:标准 1 - 组织性
2 - 申请人是所述社群的组织机构 1 - 有证据表明所述社群存在组织机构 0 - 无证据表明所述社群存在组织机构
申请人是所述社群及其所有成员类别的唯一组织机构,全权负责代表该社群或管理该社群事务。 申请人并不是所述社群的唯一组织机构,但能够证明所述社群存在与整个社群或社群中每个所述成员类别相关的一个或多个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可以代表所述社群或管理所述社群事务。 申请人无法证明存在与所述社群或社群中每个成员类别相关的一个或多个组织机构。
  • 组织性指南

    1. 申请人能否证明其是所述社群的唯一组织机构(无论其是代表该社群还是管理该社群事务)?如果不能,申请人能否证明存在与所述社群相关的组织机构?

    2. 是否存在一个专门服务于整个所述社群的协会,或者是否存在多个能代表或管理所述社群不同部分或团体或与之相关的独立组织?

      1. 多个实体可以共同管理或代表一个所述社群。代表所述社群的组织应被视为与管理所述社群的组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合法性。

    3. 为佐证与组织性相关的证据,申请人应提供:

      1. 所述社群结构的概述(如适用),以及该社群是正式还是非正式的社群:

        1. 正式社群通常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成员名单,例如经济领域社群或非营利组织联盟。

        2. 非正式社群可能由自我认定的成员或个人组成,例如语言或文化团体类社群。

      2. 相关组织的名称。

      3. 所述社群内的相关领导者(如适用)。

      4. 关于个人如何加入所述社群的信息,例如通过支付会员费、满足技能或认证要求、获得与社群目标一致的认证;或加入所述社群后成员享有的任何权益或福利。

      5. 关于是否已存在组织机构以管理或代表所述社群的信息。相关信息可能包括所述组织机构的使命声明。

    4. 为评估此标准而进行的必要独立研究(例如:互联网搜索)是否佐证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 此类研究可佐证与所述社群相关的机构或团体存在,或在适用情况下,证明申请人代表该所述社群进行行事的证据。

      2. 专家组可审核并验证33支持或反对信函,以更深入理解所述社群的组织架构。

      3. 专家组可咨询相关社群专家,以了解该组织在不同类型社群中的呈现方式。

5.4.8.1.2 互动性
表 5-2:标准 1 - 互动性
1 - 能够证明存在积极互动 0 - 不足以证明或无法证明存在积极互动
申请人能够充分证明34 其与社群成员积极互动35、建立联系。 申请人无法充分证明其与社群成员积极互动、建立联系。
  • 互动性指南

    1. 如“组织性”子标准中所述,一个所述社群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代表或管理该社群的组织。同样,也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能代表所述社群开展互动活动的组织或实体。

    2. 为证明存在积极互动,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实践活动的证明文件,且这些活动应发生在提交申请前的两年内:

      1. 提供支持。

      2. 分享信息。

      3. 响应社群的特定需求。

      4. 培养和加强所述社群内的各种关系。

      5. 无法证明近期开展的互动活动可能表明该社群缺乏互动性。但是,在评估这一子标准时,专家组应考虑社群的不同类型以及近期活动的相关性。

    1. 为评估此标准而进行的必要独立研究(例如:互联网搜索)是否佐证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 此类研究可佐证关于所述社群组织机构(或申请人本身)所举办活动的证据。

      2. 专家组可审核和验证36支持或反对信函,以更深入理解所述社群的互动性活动。

      3. 专家组可咨询相关社群专家,以了解不同类型社群中互动形式的具体表现方式。

5.4.8.1.3 认知度
表 5-3:标准 1 - 认知度
1 - 能够证明社群成员的认知度 0 - 无法证明社群成员的认知度
申请人能够证明在所述社群的社群成员及其各子团体或成员类别内部及相互之间具备认知度。 申请人无法证明在所述社群及其各子团体或成员类别内部及相互之间具备认知度。
  • 认知度指南

  1. 社群成员是否知道所述社群的存在?社群成员是否认可所述社群?专家组应考虑所述社群的性质。例如,对于某些社群而言,对社群的认知或认可,以及公开承认自身为该社群成员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专家组应注意,对于此类社群的认知度评估会有所不同。

  2. 为证明具备认知度,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实践活动的证明文件,且这些活动应发生在提交申请前的两年内:

    1. 开展的相关调查。

    2. 涉及社群各团体、细分群体或成员的活动记录。

    3. 无法证明近期开展的认知度活动可能表明该社群缺乏认知度。但是,在评估这一子标准时,专家组应考虑社群的不同类型以及近期活动的相关性。

  3. 为评估此标准而进行的必要独立研究(例如:互联网搜索)是否佐证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 此类研究可佐证社群成员(包括不同群体)的认知程度,例如参与社群活动或在线论坛讨论。

    2. 专家组可审核并验证37支持或反对信函,以更深入地了解人们对所述社群的认知程度。

    3. 专家组可咨询相关社群专家,以了解认知度在不同类型社群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5.4.8.1.4 既有存在基础
表 5-4:标准 1 - 既有存在基础
1 - 能够证明社群存在既有基础 0 - 无法证明社群存在既有基础
申请人能够证明所述社群具有外部认知度,包括证明在申请提交期开始之前,所述社群已形成稳定的存在基础。 申请人无法证明所述社群具有外部认知度。没有证据表明,所述社群在申请提交期开始之前已形成稳定的存在基础。
  • 既有存在基础指南

    1. 应有证据表明,所述社群在申请提交期开始之前已形成稳定的存在基础。所述社群的存在应该是可核实的,且所述社群以外的个人和团体应知晓该社群的存在。38认知度水平可能因所述社群的规模、范围或性质而异。例如,大型全球体育社群应证明其全球认知度,而小型区域性语言社群可能只需要提供本地认知度证据。

    2. 为证明既有存在基础和外部认知度,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实践活动的证明文件,且这些活动应发生在提交申请前的两年内:

      1. 与所述社群及其活动或成员相关的媒体报道或其他公开信息。

      2. 在各类平台(包括线上或线下)上关于所述社群的讨论。

      3. 与所述社群以外的团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或开展合作的证据。

      4. 在申请提交期开始之前,所述社群已完成设立或组建的证据。

      5. 对更广泛的社会或群体作出贡献的证据(例如,文化或科学方面的贡献)。

      6. 无法证明“既有存在基础”可能表明该社群缺乏此类存在基础。但是,在评估这一子标准时,专家组应考虑社群的不同类型、近期活动的相关性,以及不同社群可能展现存在基础的方式。

    1. 为评估此标准而进行的必要独立研究(例如:互联网搜索)是否佐证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 此类研究可佐证外部群体对所述社群的认知度的证据。

      2. 专家组可审核并验证39支持或反对信函,以更深入理解外部群体对所述社群的认知度。

      3. 专家组可咨询相关社群专家,以了解不同类型社群中针对既有存在的呈现方式。

5.4.8.1.5 长期性
表 5-5:标准 1 - 长期性
1 - 能够证明所述社群追求的目标具有长期性 0 - 无法证明所述社群追求的目标具有长期性
申请人能够证明所述社群追求的目标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 申请人无法证明所述社群追求的目标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
  • 长期性指南

    1. 所述社群是否是一个相对短期的团体(例如,为代表某个一次性活动而组建的团体)?所述社群是否具有前瞻性(即,它在未来是否会继续存在)?专家组应牢记,长期性可能因所述社群的性质而异。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某些社群的长期性可能受到国家或国际政策的影响。专家组应考虑,此类社群的长期性衡量标准会有所不同。

    2. 为证明具备长期性,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实践活动的证明文件,且这些活动应发生在提交申请前的两年内:

      1. 能够体现时间延续性的周期性或计划性的活动证据。

      2. 能够证明长期传统或做法的过往活动的文件记录。

      3. 能够凸显所述社群长期存在或其文化意义的讨论记录。

      4. 无法证明近期开展的具备长期性的活动可能表明该社群缺乏长期性。但是,在评估这一子标准时,专家组应考虑社群的不同类型以及近期活动的相关性。

    3. 为评估此标准而进行的必要独立研究(例如:互联网搜索)是否佐证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 此类研究可通过社群活动信息或关于社群存在的公开文章等途径,佐证所述社群过往或计划中的活动及其持续存在。

      2. 专家组可审核并验证40支持或反对信函,以更深入了解所述社群的长期性。

      3. 专家组可咨询相关社群专家,以了解不同类型社群中针对长期性的具体表现形式。

5.4.8.2 标准 2:关联性

“标准 2”用于评估申请字符串与所述社群的相关性。每个申请在标准 2 中最多可获得 4 分。

在根据此标准评估申请字符串的过程中,专家组将寻求回答以下核心问题:

关联性(4 分):该字符串是否与所述社群的名称相符,或者是否是所述社群名称的公认替代称谓?公众是否会将该字符串与所述社群联系起来?

表 5-6:标准 2 - 关联性
4 - 完全相符 2 - 高度相符 1 - 部分相符 0 - 微弱相符或不相符
该字符串与所述社群的名称相符,或者是所述社群名称的公认替代称谓。公众会将该字符串与所述社群联系起来。 该字符串与所述社群的名称相符,或者是所述社群名称的公认替代称谓,但该字符串可能还有其他含义,尽管这些含义不常用,但公众仍可能会将该字符串与这些含义联系起来。 该字符串与所述社群或社群成员部分相符,但可能具有超出该社群的常用含义或内涵,公众可能会将该字符串与这些含义或内涵联系起来。 该字符串与所述社群不相符,或者与所述社群关联微弱。公众可能不会将该字符串与所述社群联系起来。
  • 关联性指南

    1. 所述社群的名称是什么?对所述社群名称的引用,是指该社群被外界——即该社群以外的个人或来自其他相关组织41(如既有组织、官方组织、半官方组织、公众认可的机构或其他同行团体)的个人——所普遍知晓的既定名称。该名称可以是,但并非必须是,所述社群内任何特定成员类别的专门组织的名称。

    2. 公众在想到所申请字符串时,会本能地联想到所述社群吗?

    3. 该字符串所标识的地理或主题范畴是否比所述社群涉及的范围更广?该字符串是否指向申请人所属的某个社群,但不专门特指申请人的所述社群?

    4. 所述社群的规模或定义是否与该字符串一致?

    5. 若申请字符串为 IDN,该字符串是否采用所述社群所使用的语言及文字系统?

    6. 为评估此标准而进行的必要独立研究(例如:互联网搜索)是否佐证了申请人提供的、关于该字符串与所述社群关联性的证据?

      1. 此类研究可包括:验证申请人对申请问题的回答是否符合相关组织机构的使命声明,以理解所述社群的主题职权范围。

      2. 专家组可开展有限调查,以便了解该字符串是否与所述社群相符以及是否被他人普遍知晓。有限调查还应揭示,除申请材料中提及的所述社群外,是否还存在其他重复且频繁被引用的法律实体或社群。

      3. 专家组可审核并验证支持或反对信函,综合考量该所述社群在其成员及外部群体中的认知度。

      4. 专家组可咨询相关社群专家,以了解不同类型社群的命名方式或他人对这些社群的称呼。

5.4.8.3 标准 3:注册政策

“标准 3”用于评估申请人在其申请中载明的注册政策。注册政策是将来的注册管理机构为潜在注册人(即希望在该注册管理机构下注册二级域名的人)设定的条件。申请在标准 3 项下最多可获得两分:一分用于资格认定,一分用于名称选择。

在根据此标准评估申请的过程中,专家组将寻求回答以下核心问题:

  1. 资格认证(1 分):是否对注册人的资格设置了限制?谁有资格在所申请的 gTLD 中注册域名?是否规定了企业或个人作为注册管理机构许可的注册人所必须满足的具体资质要求?

  2. 名称选择(1 分):申请人的政策是否包含名称选择规则?名称选择规则是否与所申请 gTLD 的使命声明和明确阐述的社群的目的相一致?在所申请的 gTLD 中,哪些域名是可接受的?是否规定了二级域名获得注册管理机构的认可而必须满足的条件?

5.4.8.3.1 资格认定
表 5-7:标准 3 - 资格认证
1 - 受限 0 - 不受限
资格认证仅限于所述社群内的成员。 所述社群采取不受限的资格认证方法。
  • 资格认证指南

    1. 对潜在注册人有哪些限制?

    2. 关于“资格认证”,可以通过使用正式会员资格来对社群成员进行限制,也可以根据该社群的结构和定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限制。一些非正式社群可通过不同方法来确定某一特定社群的成员资格。

      1. 例如,对于地理位置社群 gTLD,可以通过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当地地址证明)来核实其在相关地理位置的实体存在,从而对社群成员进行限制。

5.4.8.3.2 名称选择
表 5-8:标准 3 - 名称选择
1 - 符合社群目的 0 - 不符合社群目的
政策包含与所申请 gTLD 42明确阐述的社群的目的相一致的名称选择规则43 政策不包含与所申请 gTLD 明确阐述的社群的目的相一致的名称选择规则。
  • 名称选择指南

    1. 申请人的政策是否包含名称选择规则?

    2. 名称选择规则是否与所申请 gTLD 明确阐述的社群的目的相一致?

    3. 若所申请的字符串为 IDN,名称选择规则是否允许合格社群成员使用其语言及文字来注册该域名(包括必要变体)?

5.4.8.4 标准 4:社群认可

标准 4 用于评估社群对申请的支持和反对44。每个申请在标准 4 中最多可获得 4 分。

在根据此标准评估申请的过程中,专家组将寻求回答以下核心问题:

支持和反对(4 分):申请人是否获得所述社群的多数支持?45申请人是否遭到所述社群内部或外部相关组织的反对?46

表 5-9:标准 4 - 社群认可
4 - 申请人获得多数支持,且没有相关反对意见 3 - 申请人获得多数支持,但存在少数相关反对意见 2 - 申请人获得多数支持,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相关反对意见 0 - 申请人未获得多数支持

申请人已通过明确理由证明其获得了所述社群的多数支持。

申请人未收到来自所述社群内部或外部相关组织的任何相关47反对意见。

申请人已通过明确理由证明其获得了所述社群的多数支持。

然而,申请人收到了来自所述社群内部或外部相关组织提出的具有明确理由的相关少数反对意见。

申请人已通过明确理由证明其获得了所述社群的多数支持。

然而,申请人还收到了来自所述社群内部或外部相关组织提出的具有明确理由的相关重大反对意见。

申请人未通过明确理由证明其获得了所述社群的多数支持。
  • 支持或反对评分指南

    1. 要获得满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获得了所述社群的多数支持,且不存在任何相关反对意见。专家组应评估申请人关于社群规模的证据,以确定是获得多数支持还是存在显著反对。

    2. 某些情况下,所申请字符串可能具有多重含义,或者申请人界定的社群范围比申请字符串所隐含的范围更窄。此时,专家组应考虑申请人是否能够证明其获得了所述社群外部的相关支持或不存在相关反对意见。

    3. 专家组应考虑本申请轮次中提及反对意见的任何异议或评议。虽然这些反对意见将被评估,但不会自动影响反对意见评分,因为专家组应考量反对意见来源是否明显虚假、缺乏依据或出于阻挠目的而提出。

    1. 专家组应评估是否有相关组织(例如:官方组织、半官方组织、既有组织、公众认可的组织或同行组织)反对该提案,以及这种反对意见在社群中是占少数还是占多数。请参阅下文中关于相关组织的指南。

    2. 针对社群申请提交的反对意见书,必须与申请的书面支持材料一并综合考量。

    3. 专家组可咨询相关社群专家,以深入了解不同类型社群中支持、反对或组织(请参阅下文相关组织指南)的具体情况。

  • 多数和少数支持或反对指南:

    1. “多数”和“少数”是根据申请人指定的社群规模而定。专家组应考虑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所述社群规模的证据,以确定是获得多数支持还是存在显著反对。

    2. 申请人应对其社群作出清晰界定,并提供社群总规模以及各子群体规模的估算数据。

    3. 所述社群的“多数”可以由(但不限于)人数或地理覆盖范围等因素决定。

    4. 没有证据证明获得所述社群多数支持的申请人将不会获得分数。某些情况下,如果所申请字符串具有多重含义,或者申请人界定的社群范围比申请字符串所隐含的范围更窄,则专家组可能会考虑来自社群外部的支持。

    5. 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获得多数支持,但也存在显著反对,尤其是在社群出现分歧或外部各方反对的情况下,例如当字符串具有多重含义时。尽管外部存在显著反对,但申请人在社群内部仍可能获得强有力的支持。

  • 确定相关组织的指南:

    1. “相关性”和“相关”指的是与字符串有关的组织、团体或社群。这意味着,那些未在申请中被提及、但与所申请字符串确有关联的社群所提出的支持或反对意见将被视为相关。

      1. 根据“支持或反对评分指南”,在某些情况下,所申请字符串可能具有多重含义,或者申请人界定的社群范围比申请字符串所隐含的范围更窄。此时,专家组应考虑申请人是否能够证明其获得了所述社群外部相关组织的相关支持或不存在相关反对意见。

    2. 开展有限调查应有助于确定,持反对或支持态度的组织的相关性和规模。

    3. 请参阅第 5.4.8.1 节:标准 1:社群建立情况 所述,可能存在一个专门服务于一个社群的组织机构,也可能存在多个专门服务于一个社群的实体。专家组将在评估中考虑以下问题:

      1. 是否有多个机构/组织支持该申请,并提供了代表整个所述社群多数成员意见的机构/组织的书面支持证明?

      2. 申请人是否获得了所述社群机构/成员组织的多数支持?

      3.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文件证明其有权在申请中代表所述社群?

    4. 在考虑相关的支持或反对意见时,专家组应同时考虑表达支持或反对态度的团体的规模以及与所述社群或字符串的相关性。

例如,一个自称代表数百万人但与该社群关联度较低的组织所写的反对信函,其分量可能较轻。相比之下,一个规模较小但关联度很高的团体的来信可能更具相关性和影响力。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支持信函。

  • 支持文件48 或反对文件内容审核指南

    1. 文件应清晰表达该组织对所述社群的支持或反对立场。49

    2. 文件应体现该组织对所申请字符串的理解。

    3. 申请人的文件是有效的,能够确认该组织的存在和信函的真实性。

    4. 文件应包含对支持或反对立场形成过程的描述,以及得出该立场的依据。对支持或反对情形的考量并不仅仅基于所收到的意见数量或表达支持/反对立场的数量。对支持或反对立场缺乏明确理由或实质性解释的文件将不予考虑。

5.5 地理名称申请的争用解决

由于涉及地理名称的争用问题的敏感性,解决这些争用问题需遵守特定的规则。

下面列出了涉及地理名称申请的字符争用集的四种详细场景和解决程序:

  1. 首都名称:如第 7.5 节:地理名称部分所详述,对于代表 ISO 3166-1 标准中所列任何国家或地区首都名称的字符串申请,无论其语言为何,只有在地理名称专家组 (Geographic Names Panel, GNP) 确认“申请人提供了所要求的相关政府或公共权威机构文件,并确认来自政府或公共权威机构的信件合法并包含所要求的内容”时,才会通过地理名称评估。50这意味着,任何代表此类首都名称但未获得相关权威机构支持的字符串都无法通过地理名称评估。如果发现任意一个代表首都名称(如上文所定义)的字符串申请与另一个申请字符串(无论此字符串属于哪种类型)从视觉、听觉或含义上相似,则这些字符串将处于争用状态,并进入字符串争用集解决程序。51

  2. 相似“.Brand”名称和地理名称:如果地理名称字符串申请通过了地理名称评估,并且所在字符争用集包含一个或多个非地理名称申请(且没有其他申请获得另一政府机构的支持),该字符争用集将通过争用解决程序来解决。

例如:若有两份针对“.GENERICOPOLIS”的申请,其中一份是 Genericstan 某个城市的地理名称申请,另一份是无意作为地理名称运营的“.Brand”顶级域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均通过了所有其他适用的字符串评估,则二者将共同进入字符争用集解决程序。

  1. 来自同一政府机构的支持:如果两份或更多代表同一地理位置的字符串申请均通过了地理名称评估,并有经 GNP 确定的、由同一相关政府或公共权威机构52 提供的支持或无异议文件,而且也通过了所有适用的字符串评估,则这些申请将进入拍卖程序以解决争用问题。

例如:如果三份针对“.GENERICOPOLIS”的申请均已收到 Genericstan Genericopolis 相关政府机构的支持函,则所有三份申请都将进入争用解决程序。

  1. 来自不同政府机构的支持:如果两份或更多相互竞争的地理名称字符串申请均通过了地理名称评估,并有经 GNP 确定的、由不同相关政府或公共权威机构53 提供的支持或无异议文件,而且也通过了所有适用的字符串评估,则这些申请将接受 GNP 的扩展评估。如果在扩展评估期间,GNP 确定所有相关权威机构都表示支持或不反对其支持的申请进入争用解决程序,则该字符争用集将通过争用解决程序来解决。

但是,如果 GNP 确定一个或多个相关权威机构拒绝支持(或未表示不反对)该申请进入争用解决程序,则字符争用集中的任何申请都无法继续申请流程。该字符争用集中的所有申请人均有资格根据退款时间表获得退款(请参阅第 3.3 节:费用和付款)。

例如:如果 ICANN 收到两份针对“.GENERICOPOLIS”的申请(其中一份获得了 Genericstan Genericopolis 的支持,另一份获得了 Genericland Genericopolis 的支持,则 GNP 会就这些申请进行扩展评估。如果在扩展评估期间,GNP 确信 Genericopolis,GenericstanGenericopolis,Genericland 的相关权威机构均支持或不反对“他们的”申请进入争用解决程序,则将继续按照相应流程进行处理。如果 GNP 不确定 Genericopolis,GenericstanGenericopolis,Genericland 的相关权威机构是否同意这些申请进入争用解决程序,则这些申请均无法继续申请流程,申请人将根据退款时间表获得退款。

5.6 ICANN 新 gTLD 拍卖

本节向申请人简要介绍 ICANN 新 gTLD 拍卖程序的主要特点。ICANN 将与拍卖提供商协商制定一套详细的拍卖规则和程序(基于 2012 轮次54 公布的规则和程序)以及拍卖时间表,且最迟在首场拍卖前 60 天公布。

5.6.1 拍卖概述

拍卖是解决字符争用集的最后方式,适用于在申请流程此前各环节无法消除或无法通过 CPE 解决的字符串争用。55如果进行了 CPE,并且多个申请通过了 CPE,则成功通过 CPE 的这些获得优先权的申请之间的争用问题,也会通过拍卖程序解决。

拍卖程序旨在解决新 gTLD 字符争用集中申请人之间的字符串争用问题。拍卖结束后针对某个所申请 gTLD 存在直接争用的参与申请中,依据申请人评估和申请评估结果,只有一个申请有资格推进至授权程序,并且需要成功签署与申请的该 gTLD 相关的合同。

5.6.2 拍卖日程安排

一般情况下,当字符争用集中的所有申请都符合以下拍卖资格标准时,将采用滚动方式安排进行拍卖:

字符争用集获得拍卖资格所需的时间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上述流程的持续时长。

申请人将在拍卖日期前至少 30 天,通过申请系统收到拍卖时间和日期的通知。

5.6.3 拍卖法

拍卖将采用“升钟第二价格”拍卖法,该方法也曾用于 2012 轮次新 gTLD 项目。57

在“升钟第二价格”拍卖中:

  • 拍卖价格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递增。

  • 随着价格的上升,参与的竞标者会相继选择退出竞拍。

  • 当只剩下一名竞标者时,拍卖结束。

  • 报价最高的竞标者将赢得拍卖并支付第二高的报价。

  • 间接争用集将通过一场拍卖来解决,这可能产生多个赢家(请参阅图 5-3 间接争用集解决程序示例)。

5.6.4 中标款的支付

关于中标款支付要求的详细信息,将在拍卖规则和程序中列出;这些规则和程序最迟将于首场拍卖前 60 天公布。

如果在拍卖中胜出的申请人已按照后续公布的拍卖规则和程序支付了中标款,但由于未通过申请人评估程序或字符串和申请评估程序而无法继续,则该申请人将获得拍卖中标款的退款以及任何适用申请费的退款。在此情况下,ICANN 保留在退款中扣除拍卖提供商已收取或将收取的任何成本或费用的权利。

如果在拍卖中胜出的申请人无论因任何原因而没有资格签署《注册管理机构协议》,ICANN 可自行酌情决定让排名第二的申请人继续其申请。在此情况下,排名第二的申请人需支付其退出竞标价才能继续。但是,在争用解决流程中,若排名第一的胜出者无论因任何原因而未签署合同,排名第二的申请人并不会自动获得所申请 gTLD 字符串的相关权利。

5.6.5 申请人支持计划申请人在拍卖中获得的竞标积分

通过申请人支持计划 (ASP) 获得申请人支持的申请人将享有竞标积分,该积分能够抵扣一定的中标款,因此可提高赢得拍卖的几率。

在本申请轮次中,ICANN 设定的竞标积分上限为 35%,且每份申请的抵扣金额不得超过 175 万美元。竞标积分可为成功获得该计划支持的申请人在最终的应付金额中提供最高 35% 的折扣,还可用于根据最终拍卖规定可能要支付的保证金。若胜出价格(第二高价格)的拍卖费用超过五百万美元(即符合支持资格的资金需求阈值),则所适用的竞标积分将分阶段递减(请参阅下面的示例 2 和表 5-10 逐步取消受资助申请人的竞标积分)。

例如:

  • 示例 1:一名获该计划支持的申请人提交了最高报价一百万美元。另一份申请提交了第二高报价 90 万美元。胜出的获支持申请人则需支付 58.5 万美元(对第二高报价 90 万美元扣减 35% 的竞标积分)。

  • 示例 2:一名获该计划支持的申请人提交了最高报价七百万美元。另一份申请提交了第二高报价六百万美元。胜出的获支持申请人则需支付 480 万美元(根据分阶段递减比例,对第二高报价六百万美元扣减 20% 的竞标积分)。更多详情请参阅表 5-10。

表 5-10:胜出报价超过 500 万美元的受支持申请人适用的分阶段递减竞标积分
胜出价格(第二高报价) 适用的竞标积分 竞标积分的现金等值 受支持申请人应付金额
≤500 万美元 35% ≤175 万美元 ≤325 万美元
>500-700 万美元 20% >100-150 万美元 400-550 万美元
>700-900 万美元 10% >70-90 万美元 630-810 万美元
>900 万美元 0% 0 >900 万美元

符合条件的拍卖参与者所适用的竞标积分程序详情将包含在 ICANN 新 gTLD 拍卖规则和程序中。


  1. 请参阅第 7.10 节:字符串相似性评估第 4.5.1.1 节异议理由:字符串混淆↩︎

  2. 请参阅第 3.4 节:揭晓日↩︎

  3. 替代字符串流程与符合条件的“.Brand”申请人可用的字符串变更请求流程有所不同。“.Brand”申请人也可自主选择在其申请中指定替代字符串。“.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则是申请流程后期才会出现的另一项结果,详情可参阅第 5.3 节:“.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

  4. 适用于合格且选择参与的社群申请者。↩︎

  5. 请参阅第 7.7.2 节:域名冲突初步评估↩︎

  6. 从揭晓日开始,某些通信和活动将被禁止,详情请参阅第 5.2.3.1 节:禁止的通信与活动↩︎

  7. 若在案例中,字符串混淆异议由现有注册管理机构而提出,请参阅第 4.5.8.14 节:专家组裁定↩︎

  8. 请参阅第 4.5 节:异议和申诉↩︎

  9. 对于未提交“.Brand”字符串变更请求的“.Brand”顶级域申请人,其申请也可在后续阶段接受规范 13 认定资格评估,具体取决于申请流程的结果。↩︎

  10. “.Brand”申请人的字符串变更流程不同于替代字符串流程,后者发生在申请流程的早期,字符串确认日之前。选择使用替代字符串的“.Brand”申请人,将基于该替代字符串接受规范 13 资格评估。请参阅第 5.1 节:替代字符串↩︎

  11. 鉴于不同国家/地区和司法管辖区在证明商标注册时,可能存在文件、术语或语言方面的差异,对于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的情况,ICANN 将接受与商标注册证等效的法律文件。↩︎

  12. 关于需要重新评估的信息,请参阅第 3.8 节:申请变更请求↩︎

  13. 关于有条件评估相关费用的信息,请参阅第 3.3.2 节:有条件评估↩︎

  14. 请参阅第 7.1.2 节:特殊申请↩︎

  15. 请参阅第 5.6 节:ICANN 新 gTLD 拍卖↩︎

  16. 请参阅最终报告:新通用顶级域的引入(2007 年 8 月 8 日):https://gnso.icann.org/en/issues/new-gtlds/pdp-dec05-fr-parta-08aug07.htm↩︎

  17. 请参阅“经修订的确认 34.1”。↩︎

  18. 申请可以具有多种类型,例如,一个申请可以同时是地理名称申请和社群申请。请参阅第 3.1.6 节:申请和字符串类型↩︎

  19. 社群 gTLD 的申请人还需提交该社群对所申请字符串的书面认可。如果一个社群 gTLD 的申请人同时还申请一个或多个变体字符串,则书面认可也必须适用于变体字符串。↩︎

  20. CPE 是一种字符争用集的解决方案。但是,为尽可能减少字符争用集情况的出现,建议申请人在原先选择的字符串之外,再指定一个替代字符串。请参阅第 5.1 节:替代字符串↩︎

  21. 可进行的评估质疑详见本指导手册相应的评估部分。请参阅模块 6:申请人评估程序模块 7:字符串和申请评估程序↩︎

  22. 请参阅“确认 31.1”:“根据以下建议/实施指南,工作组确认自 2007 年起的以下建议和实施指南[…]建议 20:‘如果基于公众意见或其他依据判定,申请所针对或意图支持的经济领域、文化社群或语言社群中的重要现有机构对该申请存在显著反对,则该申请将被驳回。’[...]‘c) 社群 - 对社群应作广义上的解读,例如,应包括经济领域、文化社群或语言社群等。也可以是一个认为自身受到影响的关联紧密的社群。’”↩︎

  23. 《SubPro 政策制定流程最终报告》在确认 34.1 中指出:“工作组进一步确认 2007 年政策中的实施指南H*……‘当申请人声称 TLD 旨在支持特定社群(如赞助 TLD)或任何其他面向特定社群的 TLD 时,该声明将被视为可信,但以下情况例外:(i) 该声明涉及同时存在于其他申请的字符串,且利用社群支持主张获取申请优先权;以及 (ii) 已启动正式异议程序。”请参阅《 SubPro 最终报告》:https://gnso.icann.org/sites/default/files/file/field-file-attach/final-report-newgtld-subsequent-procedures-pdp-02feb21-en.pdf(第 163 页)。↩︎

  24. 请参阅附录 1:申请问题,特别是第 7 组问题 中涉及社群申请的问题。↩︎

  25. 请参阅第 5.4.6 节:CPE 专家组的职责↩︎

  26. 请参阅第 5.4.7 节:社群优先评估评分↩︎

  27. 请参阅附录 1:申请问题里的第 7 组问题↩︎

  28. 如果社群 gTLD 的申请人希望在 CPE 中对社群注册政策进行评分,则必须在提交其社群 gTLD 申请时,提议将此类政策纳入适用《注册管理机构协议》的规范 12 中。请参阅第 7.8.4 节↩︎

  29. 例如,专家组可能会咨询此类专家,以了解在不同类型社群的背景下,“长期性”一词具有何种含义。 请参阅第 5.4.8 节:CPE 标准↩︎

  30. CPE 澄清问题不应与申请人评估或申请评估期间可能向申请人提出的其他澄清问题相混淆。↩︎

  31. 请参阅第 3.9 节:申请状态↩︎

  32. 申请是否为社群申请将由申请人自行确定;CPE 不会确定该申请是否为社群申请。此外,如第 3.8 节:申请变更请求所述,申请人无法更改其社群状态(即,从社群申请更改为“常规”申请);即使未通过 CPE,该申请也必须保留社群申请这一属性;如果申请进入授权阶段,则必须将社群注册政策纳入适用的《注册管理机构协议》中。↩︎

  33. 请参阅第 5.4.8.4 节:标准 4:社群认可,了解专家组核实支持或反对信函的指导原则。↩︎

  34. 要么是作为组织机构本身,要么是通过其确认与社群相关的组织机构。后一种情况下,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可以充当所述社群的“聚合者”,获得社群的相关信息和支持。↩︎

  35. 积极互动表明所述社群需以既定频率与社群成员互动。活动的频率可能因社群而异,但无论频率如何,申请人都应提供过去两年持续开展活动或工作的证据。无法证明近期和持续的积极互动则可能表明社群不活跃。但是,在评估这一子标准时,专家组应考虑社群的不同类型以及近期活动的相关性和频率。↩︎

  36. 请参阅第 5.4.8.4 节:标准 4:社群认可,了解专家组核实支持或反对信函的指导原则。↩︎

  37. 请参阅第 5.4.8.4 节:标准 4:社群认可,了解专家组核实支持或反对信函的指导原则。↩︎

  38. 正如第 5.4.7 节:社群优先评估评分中所述,专家组应注意避免重复计分。虽然各项标准的概念可能存在一些重叠,但每项标准都应根据其相应的指南单独打分。例如,虽然“外部认知度”和“关联性”都与外界如何看待所述社群有关,但它们是不同的衡量标准,应分别进行评估(例如针对“外部认知度”:媒体是否讨论过该所述社群?关联性:申请的字符串是否是外界用来命名该所述社群的术语?↩︎

  39. 请参阅第 5.4.8.4 节:标准 4:社群认可,了解专家组核实支持或反对信函的指导原则。↩︎

  40. 请参阅第 5.4.8.4 节:标准 4:社群认可,了解专家组核实支持或反对信函的指导原则。↩︎

  41. 请参阅指南中的第 5.4.8.4 节:标准 4:社群认可,可用于确定相关组织。↩︎

  42. 正如申请问题答复中所详述(请参阅附录 1:申请问题)。↩︎

  43. “名称选择”指对于任何二级域名,为了获得注册管理机构的认可,其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44. 社群优先评估 (CPE) 和社群认可标准与社群异议流程相互独立。社群异议流程允许具备主体资格的某一方基于以下理由对申请提出异议:受相关字符串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社群中的绝大部分成员对所申请的字符串和/或一个或多个申请的可分配变体字符串提出实质性反对(请参阅第 4.5 节:异议和申诉)。↩︎

  45. 请参阅本节“支持或反对评分指南”以确定是否需要外部支持,或反之是否应考虑外部反对意见。↩︎

  46. 请参阅本节“确定相关组织指南”。↩︎

  47. 请参阅本节“确定相关组织指南”。↩︎

  48. 社群 gTLD 及其可分配变体字符串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对其申请的主 gTLD 的书面认可。↩︎

  49. 申请人为回复标准 1:社群建立情况而提供的信息将在专家组对标准 4:社群认可↩︎

  50. 请参阅第 7.5 节:地理名称。↩︎

  51. 可通过 CPE(如果社群申请在 CPE 中胜出)或通过拍卖来解决字符串争用集问题。↩︎

  52. 国家/地区名称和首都名称的申请须遵守特定规则。本示例适用于符合 ISO 3166-1 标准的非国家/地区名称和非首都名称。请参阅第 7.5 节:地理名称↩︎

  53. 同上。↩︎

  54. 作为参考示例,2012 轮次发布了两套拍卖规则,涵盖直接和间接字符争用集。请参阅直接争用集规则:https://newgtlds.icann.org/sites/default/files/rules-03nov14-en.pdf。请参阅间接争用集规则:https://newgtlds.icann.org/sites/default/files/rules-indirect-contention-24feb15-en.pdf↩︎

  55. 请参阅第 5.4 节:社群优先评估↩︎

  56. 可进行的评估质疑详见本指导手册相应的评估部分。请参阅模块 6:申请人评估程序模块 7:字符串和申请评估程序↩︎

  57. 请参阅 2012 轮次《申请人指导手册》模块 4 第 20 页:https://newgtlds.icann.org/sites/default/files/string-contention-procedures-04jun12-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