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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与异议和申诉相关的材料

ICANN 程序

ICANN 异议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由每个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 (DRSP) 管理的所有争议案。每个 DRSP 都有一整套适用于此类争议案的特定规则。

第 1 条.ICANN 的 2026 轮次新 gTLD 项目
  1.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实施了一个在互联网上推出新通用顶级域 (gTLD) 的项目。

  2. 2026 轮次新 gTLD 项目包括本异议程序(“程序”),该程序旨在解决申请新 gTLD 或主 gTLD 及可分配变体字符串的实体与就该一个或多个 gTLD 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争议。

  3. 争议解决案件应由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 (DRSP) 依据本程序和第 4 条 (b) 款所确定的相应 DRSP 规则进行处理。

  4. DRSP 应遵守 ICANN 的服务提供商行为准则和利益冲突指南(附录 8)以及 ICANN 利益冲突政策(附录 7)

  5. 申请人或异议人通过提交申请或异议,即分别接受本程序、2026 轮次《申请人指导手册》以及第 4 条 (b) 款所指适用 DRSP 规则的适用性。未经 ICANN 的明确批准,当事方不得偏离本程序;未经相关 DRSP 的明确批准,当事方不得偏离适用的 DRSP 规则。

第 2 条.定义
  1. “异议人”指针对某项申请提交异议的一人或多人、一个或多个实体。

  2. “答复人”指回应异议的申请人。

  3. “当事方”指异议人和答复人。

  4. “专家组”指 DRSP 依据本程序和第 4 条 (b) 款所确定的相应 DRSP 规则而成立的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专家构成,以便裁决一项异议。

  5. “专家组裁决”指专家组在遵照本程序和第 4 条 (b) 款所确定的相应 DRSP 规则进行的争议处理时,针对一项异议做出的裁决。

  6. 根据《申请人指导手册》第 4.1 节:异议与申诉部分的规定,对新 gTLD 提出异议的理由如下:

    1. 字符串混淆;

    2. 合法权利;

    3. 有限公共利益;和

    4. 社群。

  7. “DRSP 规则”指根据本程序已确定适用于异议处理的特定 DRSP 的额外程序性规则。

第 3 条.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

各类争议应由下列 DRSP 处理:

  1. 字符串混淆及法律权利异议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

  2. 有限公共利益及社群异议由国际商会负责管理。

第 4 条.适用规则
  1. 专家组审理的所有争议案件均应遵守本程序和特定类别异议所适用的 DRSP 规则。争议案的结果应视为专家组裁决,专家组成员应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行事。

  2. 适用的 DRSP 规则如下:

    1. 对于字符串混淆异议,适用的 DRSP 规则已发布在网站: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sco/

    2. 对于合法权利异议,适用的 DRSP 规则已发布在网站: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lro/

    3. 对于有限公共利益异议,适用的 DRSP 规则已发布在网站: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dr/icann-new-gtld-dispute-resolution//

    4. 对于社群异议,适用的 DRSP 规则已发布在网站: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dr/icann-new-gtld-dispute-resolution/

  3. 如果本程序与适用的 DRSP 规则之间存在任何分歧,应以本程序为准。

  4. 争议处理地点(如相关)应为负责处理争议案的 DRSP 所在地点。

  5. 在所有情况下,专家组均应确保平等对待当事方,每一方都有合理的机会表明自己的立场。

第 5 条.语言
  1. 根据本程序进行的所有申报和争议处理均采用英语。

  2. 双方可以使用其母语提交支持证据,前提是这些证据附有所有相关文本的经认证的或官方英语翻译,但专家组有权对此另作规定。

第 6 条.通信和时限
  1. 所有通信必须按照 DRSP 规则的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如果一方希望提交无法采用电子形式的材料(如证据模型),应征得专家组的同意,而专家组应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非电子形式的提交材料。在有限的情况下且经需求 DRSP 许可时,一方可致电 DRSP 以澄清行政事宜。虚拟听证会仅在专家组提出要求时方可举行。

  2. DRSP、专家组、异议人和答复人应向彼此提供与争议案有关的所有信件往来的虚拟副本(专家组与 DRSP 之间以及专家组成员之间的机密信件除外)。

  3. 为确定时间期限的开始日期,应将按照本条款第 (a) 和 (b) 款传送通知或其他信件的日期视为收到这些通知或信件的日期。

  4. 为了确定对某一时限的遵守程度,如果在该时限到期当天或之前依据本条款第 (a) 和 (b) 款发出通知或其他信件,则应视为其已发送、移交或传送。

  5. 为了计算本程序规定的某一时间期限,此类期限应从收到通知或其他信件的第二天开始算起。

  6.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程序中规定的所有时间期限均基于日历天计算。

第 7 条.异议的提出
  1. 想要对新 gTLD 申请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实体,可在符合下文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前提下,提出异议。所有针对他人申请的新 gTLD 的异议必须在公布的适用异议提交期截止日之前提出。

  2. 异议必须按以下方式向相应的 DRSP 提交:

    1. 字符串混淆异议必须提交至: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sco/

    2. 合法权利异议必须提交至: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lro/

    3. 有限公共利益异议和社群异议必须提交至: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dr/icann-new-gtld-dispute-resolution/how-to-file-an-objection/

  3. 异议必须按下述方式提交:

    1. 如果异议人想基于多种理由反对某一申请,则必须向相应的 DRSP 分别提出异议。

    2. 如果异议人想要对多个申请提出异议,则必须针对每个申请向相应的 DRSP 分别提出异议。

    3. 具有主体资格的一方若希望针对某个字符串的申请提出字符串混淆异议,且该字符串存在多个申请人,则可针对该字符串的一个、部分或全部申请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字符串混淆 DRSP 可采用差异化收费结构。如果异议针对相同字符串的多个申请提出,则每个异议申请的申请人均可提交异议回复;如果申请人未提交回复,则针对这些申请的异议将成立。同一专家组将审查与该异议相关的所有文件,并将根据每个回复的个案事实来审查回复。专家组将发布一份裁决结果,确定哪些申请存在争用(如适用)。

  4. 异议可在下列时段,当 ICANN 宣布异议窗口期开放后提出:

    1. 自字符串确认日起 104 天内(适用于所有异议理由)。

    2. 在字符串评估完成后,更新后的字符争用集发布后(仅针对字符串混淆异议)持续 30 天。

    3. 如涉及“.Brand”字符串变更,自字符串评估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适用于所有异议理由),且仅在字符串评估通过时适用。

第 8 条.异议的内容
  1. 除其他内容外,异议还至少应包含下列信息:

    1. 异议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2. 关于异议人基本立场的陈述;

    3. 关于异议依据的说明,包括:

      1. 按本程序第 2 条 (f) 款所述,说明提出该异议的理由依据;

      2. 解释异议得以成立的理由,以及为什么应当支持该异议。

  2. 异议的主体部分不得超过 5,000 字,附件除外。附件并非用于提供额外论据或规避、绕过规定的字数限制。异议人还应说明并提供异议所依据的任何证明文件或官方文件的副本。

  3. 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异议人应按适用的 DRSP 规则中规定的数额支付异议提请费,并随异议出具此类支付款项的票据。如果在 DRSP 传送异议后 10 天内仍未支付异议提请费,则该异议将不予受理,但这不会对异议人的后续行动产生不利影响。

第 9 条.异议的行政核查
  1. DRSP 应对异议进行行政核查,以检验其是否符合本程序第 5-8 条和相应的 DRSP 规则,并在传送了异议后的 14 天内以及收到了提交费后向 ICANN 通报核查结果。DRSP 可以延长这一时限,并在通知中解释延长时限的原因。行政核查包括确定异议是否提交至正确的 DRSP。

  2. 如果 DRSP 认定该异议符合本程序第 5-8 条和相应的 DRSP 规则,DRSP 应确认对该异议予以登记处理。

  3. 如果 DRSP 认定该异议不符合本程序第 5-8 条和相应的 DRSP 规则,DRSP 有权酌情要求,在异议人收到 DRSP 的请求后五日内,纠正异议中的任何行政缺陷。如果在指定时间段内纠正了异议中的缺陷,但本程序第 7 条 (e) 款规定的提交异议时限已过,则异议应视为在此时限之内。

  4. 如果 DRSP 认定该异议不符合本程序第 5-8 条和相应的 DRSP 规则,并且未在第 9 条 (c) 款中指定的时间段内纠正异议中的缺陷,DRSP 应撤销该异议并结束争议案处理,而不影响异议人提交符合本程序的新异议,前提是在提交此类异议的截止期限之内提交异议。DRSP 对异议的审核不影响本程序第 7 条 (e) 款规定的提交异议时限的计算。

  5. 按照第 9 条 (b) 款,在登记异议以便进行处理之后,DRSP 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有关该异议的下列信息:(i) 异议所针对的拟议申请和字符串;(ii) 异议人和申请人的姓名;(ii) 异议理由;(iv) DRSP 提交异议的日期。

第 10 条.通知
  1. 在对某一轮次中的 gTLD 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期限前 30 天之内,ICANN 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所有已提交的可受理异议(以下称“异议公告”)。ICANN 还应直接通知每个 DRSP 此类异议公告的发布。

  2. 在发布异议公告后,每个 DRSP 应立即向以下各方分别发出通知:(i) 异议人;以及 (ii) 针对其申请存在一个或多个异议的每个申请人(“答复人”),且相关异议已通过该 DRSP 的行政核查并予以登记。

第 11 条.合并异议
  1. 任何申请人或异议人可在异议公告发布后七日内提议合并特定异议。

  2. DRSP 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于异议公告发布后 14 日内酌情提议合并处理特定异议,权衡合并可能带来的益处(包括时间、成本、决策一致性等方面)与合并可能造成的损害或不便。

  3. 对于字符串混淆异议,针对存在直接争用的多个申请的异议可以合并,并出具单一专家组裁决,解释该争用情况。按照第 2 条 (f) 款的规定,基于不同理由的异议不能合并。

  4. 若 DRSP 提议合并特定异议,各当事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 DRSP 提交对拟议合并的任何关切。

  5. DRSP 应在异议公告发布后 28 日内,向各当事方告知其最终合并决定(合并通知)。

第 12 条.专家组的任命
  1. DRSP 应在异议公告或(如适用)合并通知发布后 40 天内选出并任命专家组,并向当事方发出专家组任命通知。

  2. 专家组默认由一人组成,除非争议处理的各当事方同意由三人组成专家组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果当事方希望设立三人专家组,须在异议公告或合并通知(如适用)发布后 10 日内,通过联名信函通知 DRSP。

  3. 专家组成员的具体资质:

    1. 在涉及字符串混淆异议的争议处理中,专家组成员应具备合法权利争议处理经验;且至少一名专家组成员应熟悉相关文字体系的知识。

    2. 在涉及合法权利异议的争议处理中,专家组成员应具备合法权利争议处理经验。

    3. 在涉及有限公共利益异议的争议处理中,专家组成员应是享有国际声誉的知名法学家,并拥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这些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科学、政治学、社会学、健康科学等。

    4. 在涉及社群异议的争议处理中,专家组成员应是享有国际声誉的知名法学家,并拥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这些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科学、政治科学、社会学等。理想情况下,至少有一位专家组成员应了解或熟悉相关社群。

  4. 遵照本程序行使职能的所有专家组成员均应保持公正,不受任何一方的支配。各专家组成员应遵循相应的 DRSP 规则,以确保和维护自身公正和独立的行为方式。

  5. 除非经法院要求或当事方书面授权,否则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任何身份涉足与本程序下专家组裁决事项相关的任何进行中或未来的程序,无论该程序属于司法、仲裁还是其他性质。

  6. 如果字符串混淆异议可能引发间接争用,原则上将由同一专家组对每个相关异议作出裁决。例如,如果 X 方对“字符串 A”提出异议,声称其与 X 方申请的“字符串 B”相似,而 Y 方对“字符串 B”提出异议,声称其与 Y 方申请的“字符串 C”相似,则理想情况下,应优先由同一专家组对这两项异议做出裁定,因为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字符串 A”和“字符串 C”均与“字符串 B”存在直接争用,且二者通过“字符串 B”也存在间接争用(字符串 A → 字符串 B ← 字符串 C)。

  7. DRSP 规则将制定向指定专家组提出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程序。

第 13 条.快速审查
  1. 每个专家组均应进行异议快速审查,以识别并排除明显缺乏依据、滥用异议权或兼具上述两种情形的异议。

  2. 专家组将使用以下标准来判断异议是否明显毫无根据、滥用异议权或兼具上述两种情形的异议:

    1. 异议并非基于任何可接受的异议理由提出。

    2. 提出异议的一方不具备主体资格。

    3. 未提供充分证据或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异议。

    4. 异议牵强附会、明显捏造、明显违背常识,或含糊不清以至于 DRSP 客观上无法理解。

    5. 异议传播、煽动、宣扬或合理化基于对特定群体的不宽容而产生的仇恨。

    6. 同一方或关联方基于同一理由向同一申请人提出多项异议,构成对申请人的骚扰。

    7. 可能清楚表明异议明显毫无根据和/或滥用异议权利的其他事实。

  3. 快速审查必须在专家组任命后 30 天内完成;若当事方提出利益冲突问题,则应在冲突缓和后 30 天内完成。

  4. 对于明显毫无根据、滥用异议权或兼具上述两种情形的异议,其撤销将根据异议程序第 22 条由专家组做出裁决。

  5. DRSP 将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快速审查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相应的申请人、异议人和答复人。

第 14 条.费用
  1. 每个 DRSP 应确定其根据本程序,按照相应 DRSP 规则管理争议案的费用。这些费用应涵盖专家组成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 DRSP 的管理费用(以下称“费用”)。

  2. 在完成快速审查后 10 天内,DRSP 将预估异议程序总成本,并要求当事方以预付款的方式提前向 DRSP 支付全额预估费用。若各当事方同意设立三人专家组,争议费用将按异议和申诉费用及成本所述标准增加。

  3. 各方应在收到快速审查结果通知后 20 天内支付费用预付款,并将付款凭证提交给 DRSP。程序处理期间,DRSP 可能会修正预先估算的总费用,并要求当事方增加付款额。

  4. 未能预付费用将导致 DRSP 作出如下程序性裁定:

    1. 如果异议人未能预先支付费用,其异议将予撤销,其已经支付的任何费用均不予退还。

    2. 如果答复人未能预先支付费用,将视为异议获得支持,被异议人已经支付的任何费用均不予退还。

    3. 若双方均未预付费用,则驳回异议,且异议人及答复人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5. 程序处理结束时,在专家组做出裁决后,DRSP 应向专家组裁定的胜诉方退还其预先支付的费用。

第 15 条.对异议的回复
  1. 根据第 13 条 (e) 款的规定,答复人应在收到快速审查结果通知后 30 天内,对每项异议提交回复(“回复”)。

  2. 回复必须提交给相应的 DRSP,使用该 DRSP 给定的标准格式,并抄送给 ICANN 和异议人。

  3. 该回复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1. 被诉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2. 对异议中所做陈述的逐一回复。

  4. 回复的主体部分不得超过 5,000 字,附件除外。附件并非用于提供额外论据或规避、绕过规定的字数限制。答复人还应说明作出回复所依据的任何证明文件或官方文件,并向 DRSP 提供此类文件的副本。

  5. 在提交回复的同时,答复人应按照相关 DRSP 规定并公布的金额支付提请费(应与异议人支付的提请费金额相等),并在回复中出具此类支付款项的证据。若在快速审查结果通知发出后 20 日内未缴纳申请费,则答复人应被视为违约,其回复将不予考虑,异议应被视为成立,DRSP 应作出程序性裁定。

  6. 若 DRSP 认定回复不符合本程序第 15 条 (c) 和 (d) 款及适用 DRSP 规则的规定,DRSP 有权酌情要求答复人在收到域名 DRSP 的请求后五日内纠正回复中的任何行政缺陷。如果在指定时间段内纠正了回复中的行政缺陷,但本程序规定的提交回复时限已过,则回复应视为在此类时限之内。

  7. 如果答复人未能在 30 天期限内对异议提交答复,或未能在第 15(f) 条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答复中的缺陷,则答复人应被视为违约,异议应被视为成功,DRSP 应发布程序性裁定。在缺席情况下,答复人已付的所有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 16 条.代理与协助
  1. 当事方可自行选择人员代表或协助其参与,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2. 每一方或其代表均应向 DRSP 和另一方(在合并时向其他各方)通报此类人员的姓名、联系信息和职能。

第 17 条.附加书面申报材料
  1. 专家组可裁定当事方是否应申报除异议和回复之外的任何书面陈述,并为此类申报确定时间期限。

  2. 专家组为附加书面申报材料确定的时限不应超过 30 天,除非专家组已与 DRSP 商定,特殊情况下可准许更长的时限。

第 18 条.证据

为了达到以合理的费用迅速解决新 gTLD 申请争议之目的,对文件开示的程序应加以限制,且仅在专家组请求时方可启动此程序。具体而言,专家组可要求当事方提供补充证据,并可指定时间限制,但时限不应超过 30 天,除非专家组已与 DRSP 商定,特殊情况下可准许更长的时限。

第 19 条.听证会
  1. 根据本程序和适用的 DRSP 规则,争议应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解决,除非专家组主动提出或应当事方请求,认为存在特殊情况需要举行线上听证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举行现场听证会。

  2. 如果专家组决定举行线上听证会:

    1. 为了加快争议处理进度并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听证会只能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

    2. 听证会应限时一天,除非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认定听证会需要超过一天的时间。

第 20 条.协商和调停
  1. 鼓励(不是要求)当事方在整个争议解决过程中随时参加协商或调停,友好地解决争议。

  2. 如果当事方提出要求,每个 DRSP 应根据其各自的规则和程序管理调解程序。

  3. 为当事方担任调停员的人,不得在当事方根据本程序进行的争议处理中担任专家组成员,也不得在涉及同一 gTLD 根据本程序进行的任何其他争议处理中担任专家组成员。

  4. 协商或调停行为本身不应成为暂停争议解决进程或延长本程序规定的任何截止期限的依据。在争议当事双方共同请求的前提下,DRSP 或(成立之后的)专家组可以批准延长截止期限或暂停审理进程。

  5. 如无特殊情况,该等延长或暂停不得超过 30 天,且不得拖延任何其他异议的处理。如果当事双方均同意由申请人/答复人向 ICANN 提交申请变更请求,并通过联合通知将其决定告知 DRSP,则可授予例外,免除 30 天延长期这一限制。这种情况下,争议处理将暂停,直至申请变更请求的结果公布后 15 天为止。

  6. 如果在谈判和/或调解期间,当事方就异议处理达成和解,则当事方应通知 DRSP。接着,DRSP 应终止处理程序,前提是双方已履行本程序规定的付款义务,并相应地向 ICANN 和当事方发出通知。

第 21 条.原则
  1. 对于第 2 条 (f) 款中确定的每一类异议,专家组应采用 ICANN 所定义的原则进行裁决。

  2. 此外,专家组可以参考提交的声明和文档及其确定适用的任何规则或原则,并基于这些信息做出结论。

  3. 异议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异议受到适用原则的支持。

第 22 条.专家组的裁决
  1. DRSP 和专家组应作出合理努力,确保在收到回复或任何补充书面材料后 45 天内作出专家组裁定,或在举行听证会后 45 天内作出裁定(如有听证会)。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合并案件),经与 DRSP 协商后,若专家组要求提交大量额外文件,DRSP 与专家组可酌情批准短期延期。

  2. 专家组应将其裁决草案提交给 DRSP,以便 DRSP 审查并确认专家组裁决的形式正确,除非适用的 DRSP 规则明确排除此类 DRSP 审查。DRSP 向专家组提出任何变更意见(如有)只能涉及裁决的形式,而不得涉及裁决的实质内容或结果。最终的专家组裁决应传送给 DRSP,DRSP 会将该专家组裁决传达给当事方和 ICANN。

  3. 如果专家组由三名成员组成,则专家组裁决应以多数专家的意见作出。

  4. 专家组裁决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说明裁定的具体理由。

  5. 字符串混淆异议的可能结果如下:

    1. 如果异议人胜诉:

      1. 如果异议人是另一申请人,则该申请和异议人申请中的整个变体字符串集均须归入字符争用集。

      2. 如果异议人是现有 gTLD 运营商或现有 ccTLD 运营商/各自国家或地区的重大利害关系方,则该申请(包括主字符串和可分配变体字符串)无资格进入申请流程的下一阶段;或者

    2. 如果异议人未胜诉,则整个申请可进入申请流程的下一阶段,除非其他流程阻止其继续进行。

  6. 有限公共利益、合法权利和社群异议的可能结果如下:

    1. 如果针对所申请主 gTLD 字符串的异议胜诉,则整个申请无资格进入申请流程的下一阶段;或者

    2. 如果仅针对申请中所申请的一个或多个可分配变体字符串的异议胜诉,则申请的主 gTLD 字符串和其他不受影响的可分配变体字符串的申请可进入申请流程的下一阶段,所申请的因异议而不符合资格的可分配变体字符串则不进行下一阶段;或者

      1. 如果异议未胜诉,则整个申请可进入申请流程的下一阶段,除非其他流程阻止其继续进行;或

      2. 除非就新的或修改后的 RVC 达成一致并获得 ICANN 批准,否则申请无法继续进行。

  7. DRSP 将根据本程序第 14 条 (f) 款以及适用 DRSP 规则的任何相关规定,向胜诉方退还其预付费用。如果专家组裁决表明,除非就 ICANN 批准的新的或修改后的 RVC 达成一致,否则申请无法继续,则异议人将被视为胜诉方。

  1. 专家组裁决应注明决定日期,并且应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发。若有任何专家组成员未在专家组裁决上签字,则应附上声明,说明不签字的原因。

  1. 除了提供专家组裁决的电子副本以外,专家组还应向 DRSP 提供已签署的专家组裁决的纸质副本,除非 DRSP 规则另有规定。

  1. 除非专家组另行决定,否则,专家组裁决应在 DRSP 的网站上全文发布。

  2. 异议中败诉的一方将有机会对专家组裁决提出申诉,此类申诉将依据“明显错误”审查标准进行审理。对专家组裁决提出申诉的流程在 ICANN 异议申诉程序中进行说明。

第 23 条.责任排除

除适用的 DRSP 规则规定的任何责任免除外,以下人员不对任何人根据本异议程序进行的任何处理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专家组成员或其员工、DRSP 或其员工、ICANN 或其附属机构、董事会成员、工作人员、员工、代理人和顾问。

第 24 条.本程序的修改
  1. ICANN 可能会根据其章程并遵循可预测性框架中描述的流程,不时修改本程序。

  2. 适用于异议处理的程序版本,应为相关新 gTLD 申请提交之日有效的版本。

ICANN 异议申诉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由每个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 (DRSP) 管理的所有争议案。每个 DRSP 都有一整套适用于此类争议案的特定规则。

第 1 条.ICANN 新通用顶级域项目
  1.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依据 ICANN 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实施了一个在互联网上推出新通用顶级域 (gTLD) 的项目(简称“新 gTLD 项目”)。

  2. 新 gTLD 项目包括新 gTLD 争议解决程序(简称“程序”),对于申请新 gTLD 的实体与基于以下原因反对该 gTLD 的个人或实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将依据这一新 gTLD 争议解决程序进行解决:字符串混淆、合法权利、有限公共利益和社群(“异议”)。

  3. 新 gTLD 项目还包含一项有限权利,允许相关方根据本 ICANN 异议申诉程序(简称“申诉程序”),就异议程序中作出的专家组裁定提出申诉。想要对专家组裁决提出质疑的异议方可以提交申诉(简称“申诉”)。

  4. 申诉为相关当事方提供了一次机会,让他们可以基于以下主张,对异议程序中发布的专家组裁决提出质疑:(1) 相关异议专家组未遵循既定程序;(2) 相关异议专家组未考虑或者未征求当事方提交的关键实质性证据或资料;(3) 同时存在 (1) 和 (2) 两种情形。若上述主张成立,则申诉人应在相关异议处理程序中胜诉。

  5. 对异议处理程序中发布的专家组裁决的申诉,应由管理相关争议的同一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 (DRSP),根据本申诉程序和 ICANN 异议申诉程序所确定的相应 DRSP 规则进行管理。

  6. DRSP 应遵守 ICANN 服务提供商行为准则和利益冲突指南(附录 8)以及 利益冲突政策(附录 7)

  7. 申请人或申诉人通过提交申请或申诉,即分别接受本程序、2026 轮次《申请人指导手册》以及第 4 条所列适用 DRSP 规则的适用性。当事方不得:(i) 在未经 ICANN 明确批准的情况下偏离本申诉程序;或 (ii) 在未经相关 DRSP 明确批准的情况下偏离适用的 DRSP 申诉规则。

第 2 条.定义
  1. “申诉人”指在异议中败诉,并就异议程序中的专家组裁决提起申诉的自然人或实体。

  2. “被诉人”指对申诉作出回应的一方。

  3. “申诉专家组”是由 DRSP 根据本申诉程序及第 3 条 (b) 款所指的适用 DRSP 规则组建的由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的机构,负责裁决申诉事项。

  4. “申诉专家组裁决”系指申诉专家组就申诉作出的决定。

  5. “DRSP 申诉规则”指已确定适用于对异议处理中作出的专家组裁决进行申诉的特定 DRSP 的额外程序性规则。

第 3 条.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

各类申诉应由下列 DRSP 处理:

  1. 针对字符串混淆及合法权利异议专家组裁定的申诉程序,应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

  2. 针对有限公共利益申诉及社群异议专家组裁定的管理应由国际商会负责。

第 4 条.适用规则
  1. 申诉专家组审理的所有申诉案件均应遵守本申诉程序和特定类别申诉所适用的 DRSP 申诉规则。申诉案的结果应视为申诉专家组裁决,申诉专家组的成员应履行专家职能。

  2. 适用的 DRSP 申诉规则如下:

    1. 对于字符串混淆异议,适用的 DRSP 规则已发布在网站: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sco/

    2. 对于合法权利异议,适用的 DRSP 规则已发布在网站: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lro/

    3. 对于有限公共利益异议,适用的 DRSP 规则已发布在网站: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dr/icann-new-gtld-dispute-resolution/

    4. 对于社群异议,适用的 DRSP 规则已发布在网站: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dr/icann-new-gtld-dispute-resolution/

  3. 如果本申诉程序与适用的 DRSP 申诉规则之间存在任何分歧,应以本申诉程序为准。

  4. 申诉处理地点(如相关)应为负责处理申诉案的 DRSP 所在地点。

  5. 在所有情况下,申诉专家组均应确保平等对待各方,每一方都有合理的机会表明自己的立场。

第 5 条.语言

根据本申诉程序进行的所有申报和申诉处理均采用英语。

第 6 条.通信和时限
  1. 所有通信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如果一方希望提交无法采用电子形式的材料,应征得申诉专家组的同意,而申诉专家组应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非电子形式的提交材料。在有限的情况下且经需求 DRSP 许可时,一方可致电 DRSP 以澄清行政事宜。虚拟听证会仅在专家组提出要求时方可举行。

  2. DRSP、申诉专家组、申诉人和被诉人应向彼此提供与申诉案有关的所有信件往来的副本(申诉专家组与 DRSP 之间以及申诉专家组成员之间的机密信件除外)。

  3. 为确定时间期限的开始日期,应将按照本条款第 (a) 和 (b) 款传送通知或其他信件的日期视为收到这些通知或信件的日期。

  4. 为了确定对某一时限的遵守程度,如果在该时限到期当天或之前依据本条款第 (a) 和 (b) 款发出通知或其他信件,则应视为其已发送、移交或传送。

  5. 为了计算本申诉程序规定的某一时间期限,此类期限应从收到通知或其他信件的第二天开始算起。

  6.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申诉程序中规定的所有时间期限均基于日历天计算。

第 7 条.申诉的提出
  1. 异议程序中的败诉方应在 DRSP 就该异议程序作出专家组裁决之日起 15 日内,向 DRSP 发出其拟对该专家组裁决提起申诉的通知(简称“申诉通知”)。申诉通知必须具体说明专家组裁决中被申诉的要素,并且必须包含对申诉依据的简要陈述。

  2. 申诉人应在提交申诉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根据第 8 条的规定缴纳所需费用。

  3. 当满足第 7 条 (a) 款和 (b) 款规定的提交要求时,DRSP 应通知相关当事方和 ICANN 他们已收到申诉。

  4. 必须向相应的 DRSP 发送申诉通知及所有申诉相关的后续文件,并使用该 DRSP 给定的标准格式(如适用),同时抄送给 ICANN 和被诉人。

  5. 提交申诉通知的电子地址应在 DRSP 申诉规则中提供。

  6. 如果申诉人想基于多种反对理由就专家组裁决提起申诉,则必须向相应的 DRSP 分别提出申诉。

第 8 条.申诉的内容
  1. 申诉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1. 申诉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2. 申诉所涉及的原异议的识别信息;以及

    3. 关于申诉依据的说明,包括:

      1. 按本申诉程序第 1 条所述,说明提出该申诉的理由依据;

      2. 解释申诉得以成立的理由,以及为什么应当支持该申诉。

  2. 申诉的主体部分不得超过 5,000 字,附件除外。附件并非用于提供额外论据或规避、绕过规定的字数限制。

  3. 在提出申诉的同时,申诉人应按适用的 DRSP 申诉规则中规定的数额支付申诉提请费,并随申诉通知出具此类支付款项的票据。如果申诉通知发出后 15 日内未缴纳申诉费,该申诉将予以驳回,但不影响当事人再次提起申诉的权利。

第 9 条.申诉的行政核查
  1. DRSP 应对申诉进行行政核查,以便检验其是否符合本申诉程序第 5-8 条和相应的 DRSP 申诉规则,并在收到申诉后的 14 天内向申诉人、被诉人和 ICANN 通报审核结果。DRSP 可以延长这一时限,并在通知中解释延长时限的原因。

  2. 如果 DRSP 认定该申诉符合本申诉程序第 5-8 条和相应的 DRSP 申诉规则,DRSP 应确认对该申诉予以登记处理。

  3. 如果 DRSP 认定该申诉不符合本申诉程序第 5-8 条和相应的 DRSP 申诉规则,DRSP 可酌情要求申诉人在收到其通知后五日内,纠正申诉书中存在的任何行政缺陷。如果在指定时间段内纠正了申诉中的缺陷,但本申诉程序第 7 条 (a) 款规定的提交申诉时限已过,则申诉应视为在此时限之内。

  4. 如果 DRSP 认定该申诉不符合本申诉程序第 5-8 条和相应的 DRSP 申诉规则,并且未在第 9 条 (c) 款中指定的时间段内纠正申诉中的缺陷,DRSP 应撤销该申诉并结束申诉案处理,但不影响申诉人在新申诉提交截止期限内,提交符合本申诉程序的新申诉。DRSP 对申诉的审核,不影响本申诉程序第 7 条 (a) 款规定的提交申诉时限的计算。

  5. 按照第 9 条 (b) 款,在登记申诉以便进行处理之后,DRSP 应立即在其网站上公布有关该申诉的下列信息:(i) 申诉所针对的申请和字符串;(ii) 申诉人的姓名;(iii) 原异议处理程序专家组裁决的网站链接;(iv) 申诉理由;(v) DRSP 收到申诉的日期。

第 10 条.申诉记录
  1. 申诉记录将包括:

    1. 异议程序中提交的原始文件和证据材料;以及

    2. 异议程序的文字记录(如有)。

  2. 当事方将与 DRSP 合作编制申诉记录,DRSP 将向申诉专家组提供该记录。

第 11 条.申诉合并
  1. 当两方或多方有权对专家组裁决提起申诉,且其利益关联使得合并可行时,可提交一份联合申诉通知。此后,各当事方可作为单一申诉人继续申诉程序。

  2. 当各方已分别及时提交申诉通知时,各方应在申诉通知发出后五天内提出合并某些申诉的建议。

  3. DRSP 应在申诉记录发出后 10 天内通知各方其是否合并某些申诉的决定(合并通知)。

  4. 在决定是否合并申诉时,DRSP 应权衡合并可能带来的好处(考虑时间、费用、裁决的一致性等因素),以及合并可能造成的损害或不便。DRSP 关于合并的决议具有终局效力,不得再行申诉。

第 12 条.申诉专家组
  1. 申诉记录或(如适用)合并通知发出后 45 日内,DRSP 应选定并任命申诉专家组。

  2. 除程序各当事方共同同意设立三人申诉专家组并承担异议和申诉费用及成本所述费用外,应设立单人申诉专家组。如果各当事方希望设立三人申诉专家组,须在各方提出合并申请的截止日期或合并通知发出后 10 日内,以联名信函形式通知 DRSP。

  3. 遵照本申诉程序行使职能的所有申诉专家组成员均应保持公正,不受任何一方的支配。各申诉专家组成员应遵循相应的 DRSP 申诉规则,以确保和维护自身公正和独立的行为方式。

  4. 对一名专家提出质疑和更换申诉专家组成员时,应遵循相应的 DRSP 申诉规则。

  5. 除非经法院要求或当事方书面授权,否则申诉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任何身份涉足与本申诉程序下专家组裁决事项相关的任何进行中或未来的程序,无论该程序属于司法、仲裁还是其他性质。

第 13 条.快速审查
  1. 每个申诉专家组都应对申诉进行快速审查,以识别和排除明显毫无根据、滥用申诉权或兼具上述两种情况的申诉。

  2. 申诉专家组将使用以下标准来判断申诉是否明显毫无依据、滥用申诉权或兼具上述两种情况的申诉:

    1. 申诉并非由异议的败诉方提出。

    2. 未提供充分证据或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申诉。

    3. 申诉牵强附会、明显捏造、明显违背常识,或含糊不清以至于 DRSP 客观上无法理解。

    4. 申诉传播、煽动、宣扬或合理化基于对特定群体的不宽容而产生的仇恨。

    5. 申诉构成对另一方或对异议本身的骚扰。

    6. 申诉中包含的事实清楚表明该申诉明显毫无根据和/或滥用申诉权利。

  3. 快速审查必须在申诉专家组任命后 30 天内完成;若当事方提出利益冲突问题,则应在冲突缓和后 30 天内完成。

  4. 对于明显毫无依据、滥用异议权或兼具上述两种情况的申诉,其撤销将根据异议申诉程序第 19 条由申诉专家组做出裁决。

  5. DRSP 将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快速审查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相应的申诉人和被诉人。

第 14 条.费用
  1. 每个 DRSP 应确定其根据本申诉程序,按照相应 DRSP 申诉规则管理申诉案的费用。这些费用应涵盖申诉专家组成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 DRSP 的管理费用(以下简称“费用”)。

  2. 在快速审查结果公布后 10 天内,DRSP 应估算总费用,并要求各当事方预先向 DRSP 支付估算费用的全额款项。若各方同意设立三人小组,费用将按异议和申诉费用及成本所述标准增加。

  3. 当事双方应在收到 DRSP 的付款要求后 10 天内支付预付款,并向 DRSP 提交此类支付款项的票据。

  4. 未能预付费用将导致 DRSP 作出如下专家组裁定:

    1. 如果申诉人未能预先支付费用,其申诉将予撤销,其已经支付的任何费用均不予退还。

    2. 如果被诉人未能预先支付费用,将视为该申诉获得支持,被诉人已经支付的任何费用均不予退还。

    3. 若双方均未预付费用,申诉将被驳回,且申诉人和被诉人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5. 程序处理期间,DRSP 可能会修正预先估算的总费用,并要求当事方增加预付款。

第 15 条.对申诉的回复
  1. 被诉人可以(但并非必须)就申诉提交回复(“回复”)。回复(如提交)应在快速审查结果公布后 30 天内提交。

  2. 回复必须提交给相应的 DRSP,使用该 DRSP 给定的标准格式,并抄送给 ICANN 和申诉人。

  3. 如果未提交回复,申诉专家组将推定被诉人对申诉不持任何立场。

  4. 回复(如提交)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1. 被诉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2. 对申诉中所做陈述的逐一回复。

  5. 回复的主体部分不得超过 5,000 字,附件除外。附件并非用于提供额外论据或规避、绕过规定的字数限制。

  6. 在提交回复的同时,被诉人应按照相关 DRSP 规定并公布的金额支付提请费(应与申诉人支付的提请费金额相等),并随回复出具此类支付款项的证据。若在快速审查结果通知发出后 10 日内未缴纳申请费,任何答复均不予考虑,申诉专家组将推定被诉人对申诉不持立场。

  7. 如果 DRSP 认定回复不符合此第 11 条和相应的 DRSP 申诉规则,DRSP 有权酌情要求被诉人自收到 DRSP 的请求之日起五日内,纠正答复中的任何行政缺陷。如果回复中的行政缺陷在指定时间段内得到纠正,但本申诉程序规定的提交回复时限已届满,则该回复应被视为是在此时限内提交的。

  8. 如答复中的缺陷未在第 15(g) 条规定的期限内修正,申诉专家组将推定被诉人对申诉不持立场。

第 16 条.代理与协助
  1. 当事方可自行选定人员担任代理或提供协助。

  2. 每一方或其代表均应向 DRSP 和另一方(在合并时向其他各方)通报此类人员的姓名、联系信息和职能。

第 17 条.口头辩论

根据本申诉程序和适用的 DRSP 申诉规则提出的申诉,将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文件裁定,不进行口头辩论。

第 18 条.标准
  1. 申诉专家组应根据新通用顶级域项目中的规定,对各类申诉应用“明显错误”审查标准。根据“明显错误”审查标准,申诉专家组必须接受异议小组的事实认定,除非异议小组:(1) 遵循适当程序;(2) 在异议程序中考虑或征集必要的实质性证据或资料;或 (3) 同时满足 (1) 和 (2) 项要求,因此申诉人本应在相关异议程序中胜出。

  2. 申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申诉受到适用标准的支持。

第 19 条.申诉专家组裁决
  1. DRSP 与申诉专家组应尽合理努力,以确保申诉专家组裁决应在提交回复的截止日期后 35 天内作出。在特定情况下,如合并异议或经过与 DRSP 协商,可允许延长一小段时间。

  2. 申诉专家组应将其申诉专家组裁决草案提交给 DRSP,以便 DRSP 审查并确认申诉专家组裁决的形式正确,除非适用的申诉规则明确排除此类 DRSP 审查。DRSP 向专家组提出的任何变更意见只能涉及裁决的形式,而不得涉及申诉专家组裁决的实质内容或结果。最终的申诉专家组裁决应传送给 DRSP,DRSP 会将该申诉专家组裁决传达给当事方和 ICANN。

  3. 如果申诉专家组由三名成员组成,则申诉专家组裁决应以多数专家的意见作出。

  4. 申诉专家组裁决应采取书面形式,应指明胜诉方并说明裁定的具体理由。申诉专家组应采取以下行动之一:(1) 驳回申诉并维持异议专家组裁定,或 (2) 以其自身裁定取代原异议专家组裁定。申诉专家组不得下令启动新的异议处理程序,亦不得将案件发回原异议专家组进行更正或进一步审查。

  5. 申诉专家组裁决应注明决定日期,并且应由专家组成员签发。若有任何专家组成员未在申诉专家组裁决上签字,则应附上声明,说明不签字的原因。

  6. 除了提供申诉专家组裁决的电子副本以外,申诉专家组还应向 DRSP 提供已签署的申诉专家组裁决的纸质副本,除非 DRSP 规则另有规定。

  7. 除非申诉专家组另行决定,否则,申诉专家组裁决应在 DRSP 的网站上全文发布。

第 20 条.申诉的终局效力

申诉流程结束后,申诉专家组的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不得再行申诉。

第 21 条.责任排除

除适用的 DRSP 规则规定的任何责任免除外,以下人员不对任何人根据本申诉程序进行的任何处理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申诉专家组成员或其员工、DRSP 或其员工、ICANN 或其附属机构、董事会成员、工作人员、员工、代理人和顾问。

第 22 条.本申诉程序的修改
  1. ICANN 可能会根据其章程并遵循可预测性框架中描述的流程,不时修改本程序。

  2. 适用于申诉处理的程序版本,应为相关新 gTLD 申请提交之日有效的版本。

异议和申诉时间表

:以下为简化概述,表明在无特殊情况下的各流程最长处理时限。实际时间安排可能因多种因素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特别复杂的案件、申请冷静期以及虚拟听证会等情况。


表 A3-1:异议时限(天数)


表 A3-2:申诉时限(天数)